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项目.doc

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项目.doc

ID:32108577

大小:166.50 KB

页数:24页

时间:2019-01-31

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项目.doc_第1页
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项目.doc_第2页
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项目.doc_第3页
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项目.doc_第4页
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项目.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项目.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出入境管理行政强制项目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处(室)备注1044当场盘问、检查行政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实施)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

2、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2、《公安机关适应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一款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

3、以当场盘问、检查。网站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不收费沈阳市公安局科技通讯处保安处交警支队巡警支队特警支队治安支队出入境管理处网警支队禁毒支队消防支队消防稽查支队经保分局文保分局公交分局辽保分局税务治安分局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

4、市公安分局其他办案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本规定适用继续盘问。1045强制传唤行政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5、,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88号发布实施)第四十四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

6、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网站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不收费沈阳市公安局科技通讯处保安处交警支队巡警支队特警支队治安支队出入境管理处网警支队禁毒支队消防支队消防稽查支队经保分局文保分局公交分局辽保分局税务治安分局1046扣押行政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

7、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88号发布实施)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7

8、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