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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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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王1ist01ysuⅣeylegistspecula廿on郑重声明Y9{8152上一。一本人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并完成的,学位论文没有剽窃、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侵权行为,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特此郑重声明。学位论文作者c签名,叙≯神∥年孓月3口日引言优先权,指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优先权作为~项法定担保物权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嫁资返还制度”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制度以特殊的社会领域为基点,以破除债权
4、平等为原则;以保护特殊债权为使命,以追求法律的实质正义为目标,在法学领域的神圣殿堂里放射出夺目的光芒。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指出:“市场经济制度的演进是为了应付经济生活中的风险”。的确,市场经济因市场的不稳定,以及信用本身所具有的潜在危险性,使市场经济成为一种风险经济。如此以来就涉及到在风险经济中,法律如何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问题。在企业破产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法律如何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进行保护?买受人、承租人拒不支付价款或者租金的情况下,出卖人及出租人的利益如何保护?如何使社会弱者及债务人对外信用增强,能够迅速
5、及时筹至4款项,以满足其生存之急需?诸如此类问题,是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做出相关规定,将会使上述的社会特殊群体的利益得到更为切实的保障。优先权制度自从在罗马确立以来;各国立法对其继受程度遇然不同,学者对其贬褒不一。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优先权制度,还对其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德国民法没有将优先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而是将其作为特种债权所特有的一种效力。日本虽然是以德国民法为蓝本,但是却继承了优先权制度,将其作为“先取特权”与各种物权并列规定。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只是在《破产法》和《民事
6、诉讼法》中将其作为清偿顺序予以规定,在特别法中有关于船舶优先权和航空器优先权的零星规定,这样,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而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是否要建立优先权制度看法不一。在三个物权法草案中,唯有王利明教授的草案详尽规定了优先权,梁慧星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优先权制度没有做出规定。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正式向社会全文公布,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草案》中并未对优先权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仅散见于个别条款。纵观中外,对优先权制度的研究,提及者有之,著书立说者难见。怎
7、样认识优先权制度的法律性质,立法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对于优先权制度,无论是在抽象的概念上,还是在具体的立法制度设计上,都存在极为广阔的研究和发展空间。笔者试从优先权制度一般理论入手,通过对优先权的概念、特征、法律属性以及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基础等多个方面的分析,提出我国物权法中建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构想。第一部分优先权制度的一般理论一、优先权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优先权这个词是从外文翻译而来的,拉丁文为Privilege,法文为Privileges.日本翻译为“先取特权”。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优先权做出规定,也没有优先权的
8、定义。只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以及税收优先权,另外《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也有一些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因民事基本法中没有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学界对此看法不一,但通说认为:优先权指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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