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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农业大学文件湘农大〔2016〕12号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湖南农业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7日起施行。特此通知。湖南农业大学2016年3月31日湖南农业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15〕44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促进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特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第三条开办辅修学位教育实行学院申请、学校审批制度,并按学年度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院组织5-7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对拟开办辅修学位教育的专业进行论证,论证指标包括:专业办学时间较长(一般应有三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主要指师资、实验室、实习场所、教材、图书资料等)充足、预测修读学生较多、教学计划合理(精选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包含必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学
3、位论文(设计)、总学分60-70学分左右)和教学材料(主要指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学讲义课件、考核要求等)。以上条件达到要求时,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办。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不能开办辅修学位教育,师范类专业之间可以互相开放辅修学位教育。第四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数原则上应超过30人方可开办辅修专业教育。由教务处与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共同编制教学安排,教学工作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公共假期。第五条本校本科二年级的在籍在读学生,大一所修课程成绩及格且未欠缴学杂费的,可自愿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4、学位。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确定申请时间并进行资格审查,报教务处备案。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位的修业时间内完成辅修学位的课程学习。第六条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间相同或相似课程的免修、补修事宜,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和教务处研究确定,学校不单独组织学分认定考试。第七条辅修专业教育每学期开课后2周内,学生可书面申请退出。第八条中途退出者所修辅修学位课程(环节)学分可以冲抵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学分。完成辅修学位教育并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及辅修学士学位的,其辅修学位课程(环节)学分不能冲抵主修专业学分。第九条辅修学位教育学费按学分学费(学校确认的免修学分除外)标准收取、结算,
5、每学年暂按30学分预收。不缴纳辅修学位教育学费的,作自动放弃修读处理;正常申请退出的,退还剩余的学分学费;其他情况不予退费。第十条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对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学生进行学业审核:(一)修满辅修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二)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修满辅修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且算术平均成绩≥70分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并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三)达不到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条件的,学校只出具课程(环节)成绩单。第十一条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和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分别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须在辅修专业名称后注明“(辅修)”字样
6、,所有辅修专业均不颁发毕业证书。第十二条学校对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报送与备案。第十三条接受辅修学位教育的学生、辅修学位开办学院及教师须同时遵守学校本科教学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7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教务处负责答复。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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