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管理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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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管理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第三条集体土地承包、租赁、流转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理

2、局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承包、流转、保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区国土、农业、水利、建设、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协同做好全区集体土地的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严格基本农田保护第五条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管理。第5页共5页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牌,并对原有的保护牌进行维修翻新,对已遭破坏的必须重新设立标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力度,对于划定的基本农田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理局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内容管理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撂荒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理局行政负责人为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第一责任人,

3、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实行“五个不准”:(一)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业建设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原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的面积。(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不准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第六条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必须先申请,经依法审

4、批后才能建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区国土、区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理局要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把好农民建房审批关。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必须纳入年度计划管理,计划指标与农村开垦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实行挂钩管理。第八条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审批标准。第5页共5页第九条凡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修建住宅或“一户多宅”的,要依法拆除、退还土地;无法拆除的,依法予以没收。对新、旧房面积之和超过标准的,按上述规定执行。第十条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一条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

5、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第十二条在纳入土地储备和规划区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以政府公告为准):(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改变土地用途;(二)在原房屋上加层或宅基地以外搭建;(三)入户和分户的(因婚姻、出生、回国、学生毕业、复转军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法定原因申请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后申请建房的;(六)应当停止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四章集体土地流转第十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十四条在集体土地使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禁止规定:第5页共5页(一)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三)禁止在城市、集镇规划区内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为名圈占集体土地,进行建房和圈地;(四)禁止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入市;(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六)禁止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七)禁止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住宅;(八)禁止向违法建造和违法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九)禁止以建设

7、“现代农业园”等名义,占用集体土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第五章违法检查与处理第十五条区属各职能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理局的集体土地管理进行检查。第5页共5页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理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出租、建房和流转管理。对非法占用土地尤其是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集体土地的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凡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地)合计在10亩以上,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区管理局主要领导要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年度先进参评资

8、格,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并由区监察、国土、建设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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