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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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劳动仲裁单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同时结合仲裁机构的职责要求,似乎劳动仲裁的一切都是公正、公平的,但在浮起的表面下却存在着其不可避免的一些弊端。往往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手拿裁决走入法院大门,这种情况对当事人及国家司法机构带来了诸多问题。本文试图对此现象作一剖析,探究个中原因。一、仲裁前置在我国的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劳动仲裁作为一种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实践中却大大靠前,摆在了法院一审、二审的前头,形成了仲裁前置的情况。从实际来看,仲裁前置不可避免地造成一些问题。其一,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时间过长,不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往往造成久拖不决现象,不利于有力地保护劳动者以及用人

2、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地牵涉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直接利益,而占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的案件为个人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但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又提起诉讼,并经过一审、二审,时间往往会从一开始到结束短则半年,长则两年、三年的,这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第5页共5页其二,从司法成本角度来说,仲裁前置加大了司法成本。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这一基本国情,法院的司法经费的支出与现实的情况有着巨大的差距,司法成本很高。但在仲裁前置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不从紧张的人员、经费中抽出很大一部分来处理,这就大大加大了我国的司法系统的司法成本。二、裁

3、机构的制度缺陷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在劳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实施劳动争议仲裁的,这其中的弊端已经广泛地凸现出来,并极大地损害了劳动仲裁机构的形象与声誉。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局)一个单位办公、同一套编制,同一套人员,摆脱不了行政干预,有点“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之嫌。本来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就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应当如同法院一样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以保证其独立地行使司法仲裁权。但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却把司法、行政混为一谈,具有严重的制度缺陷。劳动制裁机构根本就不可能在不受行政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地行使仲裁权,对劳动争议独立地作出公正的仲裁裁决。另一方面,各区、县劳动局和

4、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间长期接触,一方面人际关系熟,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彼此之间关系密切。另一方面,劳动局的很多直接经济利益来源于下面各用人单位的支持,各种管理费,组织活动时各单位的赞助费,逢年过节各单位送上的慰问等。因此常常发生在劳动仲裁中偏袒用人单位的情况,“暗箱操作”时有发生,丧失工方的信任,进而不服其劳动仲裁裁决,或根本不寻求于劳动仲裁。三、仲裁员方面的缺陷第5页共5页由于劳动仲裁员自身所承担的重要职责,这就对仲裁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在现实情况中,劳动仲裁员的现状却在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劳动仲裁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且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劳动

5、仲裁员进行必要的法律规范。劳动问题涉及到国家中的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单位,而具有如此重大社会意义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者”即劳动仲裁员的选任资格却没有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但对同样担负着司法裁判重任的劳动仲裁员以及劳动仲裁机构不甚重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重大的失误之处,也是一处重大的缺陷。我们不知道全国各地的众多的劳动仲裁员大军中有多少人是从法律专业毕业,又有多少人具有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所应具有也是所必须具有的专业知识(既包括法律知识也包括劳动经济学知识),教育背景、经验以及基本的人格素质又与劳动仲裁员的要求有多大的差距。在公检法系

6、统正在进行着的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对于公检法人员的素质和资质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形相比,远离法律社圈的劳动仲裁机构又几时才能吹进一股锐意进取的改革的春风。四、仲裁制度缺陷的补救与改革面对这些仲裁制度的缺陷之处,面对着已丧失劳动争议当事人应有的信任的劳动仲裁机构,我们不能不多想一想,多看一看,多听一听,以暴风骤雨的补救与改革来挽回劳动者的信任,重建仲裁机构的威严与庄重。第5页共5页1,强化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为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出发,从司法成本角度出发,我们都不能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仲裁裁决真的那么软弱无力吗?不,仲裁裁决决不会是那样的,也不应该是那样的。仲裁裁决既然是一种正式

7、的司法文书,其法律的效力不容置疑。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强化其应有的权威性,将之以法律的形式升华到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权威的地位。建立起一套仲裁、再次仲裁的机制,仿效法院一审、二审机制,使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与权威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得以实现。2,将劳动仲裁机构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离就象改革开放中的政企分开,企业搞活的情形一般,又如三权分立一般,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的劳动仲裁,同样应该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分离出来,制定一整套完整的劳动仲裁机构组织法,独立地行使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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