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监局案件防控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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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宁波银行业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监管需要,提高监管有效性,规范案防督导工作程序,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银监局)各部门及宁波银监局各县(市)区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监管办)和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

2、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3000万元以上授信或贷款的大客户)10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

3、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欺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第五条案件处置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贯彻落实案防制度,强化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质量及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质量,规范案件处置流程,全面推进责任清晰、协调有序、科学高效的工作体系建设。第六条案件处置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第二章 案件防控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第七条宁波银监局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案防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案防工作的统一部署、全面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和决定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第八条案防领导小组,由宁波银监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各监管处、10统计信息处、监察室、各监管办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第九条案防领导小组下设宁波银监局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案防办公室),由宁波银监局办公室、各监管处、统计信息处、各

5、监管办事处指定一名案防联络人组成,负责案件防控工作的具体执行,由监管一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第十条案防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牵头制定本局案件防控工作方案、操作规范、考评办法等制度,组织案防培训,召集案防工作会议,进行案防工作的沟通协调、文件转发、材料汇总上报,并定期对各监管处室、监管办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一条宁波银监局各监管处、监管办对本处(办)监管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组织案防检查,整改跟踪,案防督导;落实监管金融机构案件登记、处置和报送工作。及时总结本处案防工作开展情况,

6、制定规划定期报送案防办公室汇总。第十二条案防联络员负责案防办公室与各监管处(办)之间的沟通联络,参加案防会议、培训,汇总上报本处(办)案防工作信息,完成案防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案件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构筑合理有效的案防体系,并对本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内部规程,做好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以及案件的处置、应急工作。10相关制度文本应及时报备银监局。第三章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第十四条涉案金融机构在发现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宁波银监局报

7、送《案件风险信息快报》。涉及金融机构下辖县(市)、区分支机构的案件,涉案金融机构应向宁波银监局对应监管处室以及当地监管办双线进行报送。第十五条监管处(办)在发现案件风险事件或接到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建立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同时,向案防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由该处(办)案防联络员向案防办公室抄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第十六条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金融机构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涉案金融机构应当在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向宁波银监局对应监管处室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8、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第十七条监管处(办)在确认案件或接到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确认并转登记案件信息台账。10同时,向案防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由该处案防联络员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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