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业主维权”,创新群众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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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导“业主维权”,创新群众自治  摘要:中国共产党人历来主张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体现在基层社会的建设和管理中,则是“群众自治”的提倡,具体组织形式在城市中就是居民委员会。业主维权行为是新世纪以来日渐发展的城市公共政治现象之一。业主大会、业委会等的出现及活动,是“物权法”颁布后,政府在管理模式上必须面对的巨大变革,是中国基层社会的一种民主实践和积极探索。而城市业主维权行为的主体,应该是有待发展的社会基层组织,即城市中功能正常发挥的居委会及新生的业委会。  关键词:自治组织;业委会;自治机理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044-03

2、  中共十七大报告当中,首次明确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中共十八大更是就完善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提出了发展与健全基层民主和群众自治的具体要求。{1}  一、基层群众自治的曲折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共产党人追求的就是要实现人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1954年底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  居委会的职能是“8把工厂、商店和学校机关以外的居民动员起来,在居民自愿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共同福利事项,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和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意见”,居委会“由居民小组选举

3、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2}但是,随着“一化三改造”的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大部分群众有了“单位”的归属,居委会任务也就转变为主要是针对城市中闲散人员的组织或控制。之后是人民公社体制在农村出现并向城市推广,这种集生产、交换、分配和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统一组织形式,成为城市工农商学兵大集合的政府和社会合一的组织。到了典型的以阶级斗争为纲“文化大革命”时期,居委会又成为城市基层社会及生活中的专政工具,甚至名称也改为“革命居民委员会”,原有的自治、协商、服务等功能几乎荡然无存,而代之以宣传阶级斗争、组织文件学习、监督“四类分子”改造、动员青年上山下乡、检查登记

4、人口流动等,实际上只是政府在基层社会的代理人,在全国范围内,城市居委会普遍成为“政社不分”的基层组织形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改革开放之后,人民公社及生产队这种政社合一的基层组织逐步陷入瘫痪状态,旧的社会管理消解,必然呼唤新的组织形式。城市当中的居委会,类似于基层社会专政工具的功能或者安置返城青年的作用,自然也开始逐渐消解。因此,1982年底通过的“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住地设立的城市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都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全国人大1989年12月通过的《居委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

5、自治组织。8  中共十八大报告就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提出7项任务,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正是其中之一。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二是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三是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本文探讨的城市业主维权行为,正是“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现实需要;而维权行为的主体,则是住房改革后大量居民转变为业主以及“业委会”。  二、业主维权行为的机理分析  根据2007年国务院修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许多城市居民通过购买房产有了“业主”的身份。而业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自发集体商议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展开的维权行动,以维护自身

6、及群体的利益与权利,在国内已屡见报端,且有日渐增强的趋势。尤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房价持续走高的大城市,更是如此。因此,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利益视阈分析其行为逻辑和维权机理,具有积极的学理和现实意义。  (一)利益博弈8  在中国城市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初,通常由政府转让土地、房地产公司开发出售,到居民购买入住、物业管理者实施管理。在整个利益关系形成的链条中,政府主管部门、房地产公司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由于掌握制定规则的权力,或者拥有房产的完整信息等,处于利益链条的前端和中端的有利位置。而居民凭借自身经济能力购买房产成为业主,付出了高昂的经济代价,自然更要求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利益。但是,房地

7、产开发者和物业管理者作为利益共同体,代表着商品住宅区的资本力量,其经济人本性,决定其以最大限度地占有资源、节约成本、实现资本增值为目的,采取的基本策略则是以尽可能少的成本,实现尽可能多的经济目标。因此,无论是房产公司还是物业公司的经济活动,必然表现为一系列围绕成本下降和利润增加的策略。由此产生各种对业主利益的“侵害”行为。  (二)权利争取  以利益诉求为起点的业主维权行动,通常并不止于利益目标,而始终存在着上升为主张或要求某种应有权利的可能。所以,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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