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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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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摘要:虚假诉讼是以合法诉讼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现非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审判权威。本文以一案例引出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的问题,通过对虚假诉讼特点的分析,让读者了解什么是虚假诉讼。通过论述虚假诉讼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规制虚假诉讼的建议。 关键词:虚假诉讼;成因;法律规制 一、案例 甲证券公司和乙发生经济纠纷,乙欠甲证券公司100万元。乙在甲证券公司有个一百万元的户,甲公司遂留置乙的一百万元有价证券,使得乙既不能提取也不能交易。乙咨询律师,律师让乙找个亲戚或朋友丙,冒充乙的债务人,去法院起
2、诉乙欠丙100万。借助该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取得执行依据。若无意外,本案最后是乙或者丙告诉执行法官,乙在甲证券公司有财产,价值100万元,申请法院去执行。法院有生效法律文书在此,有给付内容,符合法律条件,法院不会去审查,丙取得该执行依据的过程,是否公正,是否合法。执行法官也不知道乙在进行虚假诉讼。至于甲证券公司,当法院执行人员出现的时候,只剩后悔和愤怒。这一案例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案。 二、虚假诉讼概述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6 近年来,在借贷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纠纷等领域出现了许多虚假诉讼,且大有蔓延之势。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日益重视虚假诉讼问题,学理界也极其关注这一
3、现象。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此,我国从立法层面上结束了虚假诉讼无法可依的局面。 我国法学界尚未对虚假诉讼概念达成共识,与之相关的概念有欺诈诉讼、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恶意诉讼等。本文意不在此,就不一一分析比较上述概念。笔者认为虚假诉讼应当是指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起诉,使法院依
4、据虚假事实做出对其有利的司法文书,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特点 1、虚假诉讼的主体关系呈现两面性。表面上,原被告是对抗关系,实际双方的目的一致,即通过串通,谋取非法利益。二者之间一般具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亲密关系。如上文案例中的乙、丙在诉讼中是原被告的对抗关系,但私下却是朋友或亲戚的亲密关系。 2、虚假诉讼侵犯客体的特殊性。虚假诉讼最终不仅侵犯了财产权等私权,同时还侵犯了我国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甚至其他行政管理制度。上文案例中,乙、丙进行虚假诉讼并申请法院执行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甲证券公司的合法财产权,最重要的是侵犯了司法权威,危害法治社
5、会的建设。6 3、虚假诉讼证据的特殊性。虚假诉讼多发生在财产纠纷案中,无论是证据形式或是证据内容上,具有相当强的合法性,但是该类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往往存在瑕疵,不能完全证明整个案件事实①。如民间借贷案件中,欠款几十、上百万元,往往仅有欠条为证,不能提供相关资金支付凭证。 4、虚假诉讼过程的特殊性。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利益对抗,一般以调解方式结案,且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很容易。 三、虚假诉讼的成因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高度强调的辩论主义与处分权主义以及司法权的被动性打开了虚假诉讼的方
6、便之门。如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自认或者认诺行为不进行职权调查,方便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和法律关系。 (二)检察院监督机制的缺失未能控制虚假诉讼的扩张。 既有的检察监督机制以事后监督为主,以抗诉为主要监督方式。抗诉范围过窄,监督方式单一,缺乏民事公诉制度。 (三)法院追求高调解率为虚假诉讼大开方便之门。 调解率是法官的绩效考核指标,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制定政策倡导调解。虚假诉讼通常发生在亲密关系当事人之间,更容易达成调解协议,法官为了追求高调解率疏于审查,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6 (四
7、)违法成本低,制裁力度小使得虚假诉讼愈发泛滥。 马克思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被绞死的危险。虚假诉讼屡禁不止的原因也在于提起虚假诉讼可获得巨大的利益,而违法成本却极低或者没有违法成本。中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各样的纠纷大量涌现,一部分丧失信仰的利己主义者不择手段地追求经济利益,置社会诚信于不顾。 四、规制虚假诉讼的建议 (一)正确处理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 抑制虚假诉讼进一步蔓延必须重新调整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重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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