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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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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程序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必不可少的权力,它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现象,当前的问题是如何去限定、构造和检查它的行使。权力的授予与控制总是相伴而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没有监督和控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专制、腐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是违反实体法的正当性,因此,传统的实体控权模式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现代法治社会更加注重通过新的方式来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对其控制的必要性(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存在的合理性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已被广泛使用,从目前学者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讨论来看,更多的是着眼于其“自由”的特点,
2、然而所谓的“自由”是有前提的,即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活动。这一概念在使用上也意味着限制,威廉•韦德认为“自由裁量”系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所以在法治国家仍然存在,其根本原因是社会需要,现代社会太复杂,可能远非用文字表达的立法所能驾御,议会不能在立法的时候确切地预知未来将要发生什么。这样,许多法律只能表达一个笼统的精神,告诉行政机构民意大致要它做什么,但具体做什么、怎么做却要行政机构根据立法精神和特定个案的具体情况琢磨出
3、来。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终原因在于法律和现实之间的空隙。所以,个案正义的实现离不开裁量的运用。行政自由裁量的可取在于它允许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进行个别的考虑和对待,使得立法上的普遍公正能通过行政转化为个别的、现实的公正。另外,裁量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常常能从法律和法律僵化的控制中抽取关系当事人利益的敏感裁量事宜,转由行政使用灵活的手段处理。相对于经过严格程序制定法律而言,灵活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适应了能动行政的基本要求,突破僵化法律程序的束缚,并可以节约立法成本,从多方面提高行政效率。(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必要性行政法实践赋予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
4、性,不可否认的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性质为权力行使者改变自由裁量的价值取向,变自由裁量为“自私裁量”提供了可能,伴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以及执法人员素质的局限,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常常偏离或背离它被授予时的目的指向,并导致授权的滥用,从而走向了授权愿望的反面。因此,为了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所带来的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政府的威信,以及由此导致的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况的发生,防止不受制约的权力现象的出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控制是其性质的必然。自由裁量既为今日行政所必须,其行使就应符合今日行政主张授予此权的理由,而且必须公平地行使,符合法律原则。也就是说,自由裁量必须考虑一
5、切有关的条件,排除一切无关的因素。二、依靠行政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意义随着福利行政、能动行政的发展,打政裁量权广泛存在已成为必需,宽泛的裁量授权造成对裁量仅仅依靠事先的立法控制和事后的司法审查已不现实。行政法治需要寻找新的控制裁量权的出路。现代法治社会中,程序对权力具有抑制、指引功能,国家公权力不再是传统中所理解的那种游离于责任和法律之外的强权,而是受制法律程序严格控制的一种力量,以程序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1、依靠行政程序控制更为灵活,能真正实现合理的裁量。立法者站在控权角度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更多的是表现在对权力本身的范围和限度的强调,这显然难以应对复
6、杂的社会行政事务和突发事件的处理。行政程序可以避免传统实体控权机制的僵硬、死板,用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既可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又可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态意、滥权。行政程序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着眼于权力的运行,不仅能避免严格而僵硬的控权导致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机能丧失,同时又对权力运行产生的效果予以预先评价而对其不失控制。2、行政程序控制突出了事前预防,可以弥补司法程序控制的事后补救缺陷。相对于司法程序控制,行政程序最重要的优势是防患于未然为,尽可能将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使相应行政行为可能给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得以避免。如果人们能够设计一种制度,使其在行
7、政自由裁量权未被滥用前即阻止其实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样的制度就肯定优于事后的审查监督制度,这样的制度就是行政程序制度。它与司法程序相互补充与配合,共同实现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有效制约。3、行政程序中的公开与参与制度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作为对权力制约的模式,各国在制度设计上愈加重视权利对权力的方式。权力以权利为前提、权力以保障权利为目的、权力以权利为界限,之所以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就是要避免其滥用而侵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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