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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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概念辨析  摘要:证据概念是理解证据制度的出发点所在,但学说中对此众说纷纭,主要有"事实说"、材料受等。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尊重概念最基本的界定规定,也必须符合证据的公认特征。基于此种理解考虑现有对证据界定的学说后,"事实说"和"材料说"其实并无本质冲突,只不过对证据客观性强调的侧重点不同,而且难谓有错误。但是更为恰当的对证据的界定方式应该是融合两者的界定。  关键词:证据概念事实材料  一、证据的界定应包含其特征  新近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证据概念修正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从而改变了对证据一直以来的事实说的认

2、定,原《刑事诉讼法》第42规定:"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学界对证据的概念莫衷一是,主要有事实说和材料说之争。证据的概念是整个证据制度的出发点所在,如何评价刑诉法的这一修改也就有了必要。  仅从事实层面而言,证据的特征通说认为有两种:客观性和关联性。关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学界有一定的争议,但单就现有证据的界定而言,证据的合法性并未考虑在内,这说明现有的立法体系认为证据没有合法性,而应将合法性理解为诉讼证据的特性。本文也是从现有立法体系出发作出论述。11  那么,除却证据的界定不谈,如何判定一个"东西"是证据?答案很明显:证据特征

3、,即"一个客观性,一个关联性,这就是证据的基本属性。"特征就是某一类事物具有的共同特性。证据之所为以为证据的依据也是这两个特征。所谓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客观存在。至于关联性,哲学告诉我们,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必然是客观,否则也不能称之为联系。证据的关联性应是一种特殊的关联性,即是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具体有何种关联性,则学说纷繁复杂,有内在联系说、客观联系说、证明需要说、内在必然联系说和综合说等等。其中,客观联系说认为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客观存在的关联。需要指出,证据的关联性当然具有客观性,应认为已被关联性所包含。  所谓界定,就是揭

4、示事物的本质。对证据的界定,就是揭示其与其它事物区分之处。如上所述,证据有必然具有以上两大特征。如果说证据的本质是母项的话,其客观性和关联性就是其子项。子项应当包含有母项的特征。亦即,本质应当是对证据两大特性的抽象概括。  所谓证据应当所何种界定的问题,其实就是何种定义项更能反映证据的两大特性,将证据与其它非证据的东西区分开来。对证据界定的学说主要有事实说、材料说等等。  (一)关于证据的客观性11  证据其实是一个事实概念,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由于人主观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经常会发生误解。但这并不影响证据的客观存在。证据这一概念的意义也在于此,

5、即引导人们去寻找真正客观的、且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客观关联的东西。例如,在证人证言这一问题上,证据的确客观存在,其客观性体现在:其形成以案件事实的发生为前提,而不是证人主观意识的产物。但是,该客观存在需要证人通过语言来表现出来,但由于证人主观认识的限制,可能存在不属实的情况。学说据此认为,证据有主观性。此属误解,通说一般称证据具有主观性具体表述为其含有人的主观认识因素。此说需要具体分析:若主观认识因素客观地恰当的反映了证据的客观存在,那么,此时该主观因素为证据的表现形式;否之,则为歪曲了其客观存在,是其错误的表现。在前者,证据无所谓主观性问题,因为证

6、据必然需要主观上被认识才有意义;在后者,若据此认为证据具有主观性,实际上就是承认证据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即否定了证据的客观性。但这并不否认证据客观存在需要表现形式,正如何教授所言:"笔者认为,从形式上来看,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也好,书证也好,证人证言也好,鉴定结论也好,都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是看得见模得着的东西。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形式表现出来,那它就不是证据。当然,我们可以称之为'潜在的证据'。'潜在的证据'具有成为证据的可能性,但是还不具有现

7、实性。只有具备了客观表现形式这一不可缺少的条件,'潜在的证据'才能转化为现实的证据。"总而言之,证据的客观性需要其客观存在,也需要其具有客观表现,两者为质和料的关系,缺一不可。正如有学者指出,"除了证据材料在物质形式上的客观性外,证据还有其案件事实存在的客观性"。11  何教授认为:"人们在证据概念问题上的认识误区,归根结底在于证据所反应或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必须属实。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坚持'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是很难成立的。"需要指出所谓"案件事实"就是案件的真实情况,承认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虚假情况,其实就是否认证据的关联性,也即认为证据仅

8、是一种客观存在。那么,证据这一概念的提出还有何意义?何教授基于现实出发,认为"不属实者非证据"与现实真实情况不符,其实没有区分证据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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