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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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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点外资企业将失去的所得稅优惠政策XX年9月28S,国务院提出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交来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审议,酝酿已久的内外资企业执行的统一企业所得税大法初见端倪。新的更多的是以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为主,以区域优惠政策为辅,在企业所得税面前,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不再有明显差别。那么,两税合幷之后,外资企业将失去的多少优惠政策呢?作者对外资企业可能将会失去优惠政策作了盘点和梳理,现罗列如下,供大家学习讨论。1・低所得税税率原有关所得税优惠税率,自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幷实施之后,将实行统一25%的税率,也就是说以下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设在经济特区的
2、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的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
3、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该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也就是说,如果新的于XX年1月1日实施,则在该法公布前设立的外资企业,依原等法规规定,享受上述优惠税率的,该等优惠税率可以享受到XX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按照统一25%的税率执行。2.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原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一对生产性外资企业特别优惠的所得税政策
4、将不再执行。新的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该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该法实施年度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新的于XX年1月1日实施,则在该法公布前设立的外资企业,依原等法规规定,享受上述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外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到期满为止,但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的,则以XX年作为获利年度,享受该优惠政策到XX年止。而且,该等享受了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还要按照原税法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基于原规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
5、基础上的其他政策,如: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稅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也会随着新的实施而无效,保守估计也只是执行到XX年止。3.外国公司(非居民企业)10%的预提所得税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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