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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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昆明市东川区支行、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东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探索云南省创建信用社区的运作机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银发[XX]394号)和(银发[XX]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一、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方法创建信用社区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引入社区保障平台的服务机制,由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与社区合作,借鉴创建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经验,通过建立社区个人经济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方便的社区信用担保机制。云南省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地区为昆

2、明市东川区铜城镇白云社区和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办事处临江社区。二、创建信用社区相关机构的职责(一)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职责1.受理小额贷款申请,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核实其家庭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诚信情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1.对已通过真实性审查的贷款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选定创业项目的,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初步审核后,推荐给担保机构。1.在申请人小额贷款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后,指导借款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参加创建信用社区活动。4・建立借款人经济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定期走访借款人,了解其经营状况。(二)担保机构职责

3、1.核定信用社区提供的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向承办银行推荐贷款和承诺担保。2・会同承办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密切了解掌握动态变化。经营项目出现风险的,及时会同承办银行采取措施,确保贷款按期归还。3・负责为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报提供相关资料。2.及时与财政、承办银行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进行核定。(三)承办银行职责1・按照小额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审查小额贷款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贷款。2.会同担保机构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贷后调查,建立小额贷款借款人资信档案,定期进行资信调查。2.对从事小额贷

4、款业务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其提高政策水平、贷款调查和审查能力。3.按照规定提出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4.对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三、参加创建信用社区的小额贷款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一)小额贷款借款人在信用社区内应履行的义务1.如实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提供贷款申请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实向有关机构提供与建立借款人经济档案、资信档案、信用评级有关的个人家庭经济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自愿参加创建信用社区活动。2.配合社区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做好贷前贷后调查工作,定期向上述机构报告经营状况,在家庭住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经营管

5、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上述机构报告。3.切实维护社区声誉,自觉遵守创建信用社区的各项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期归还小额贷款。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同意有关部门在社区公共场所公布本人失信行为。4.在小额贷款归还前,借款人需迁出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需提供担保机构意见,并办理反担保手续。(二)小额贷款借款人在信用社区内享有的权利1.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有权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贷款申请并参加创业培训。1.在小额贷款申请得到承办银行批准后有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2.在创业过程中有权获得社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政策指导和服务。3.有权享受其他方面的就业和再

6、就业优惠政策。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贷款程序(-)申请小额贷款的条件1.申请人为试点社区内常住人口,在试点社区内已领取。2.申请人在试点社区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已在管辖该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在税务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手续。3.申请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和各项税费等不良记录。4.申请人在申请日前无其他债务。(二)办理小额贷款的程序1.贷款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申请人向试点社区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7、、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1.贷款申请的初步审查和贷款担保,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同意后推荐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向承办银行推荐贷款并承诺担保;审核不同意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贷款的审查和发放。对担保机构推荐并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承办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申请人与承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承办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同时申请人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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