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北京电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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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关于印发《北京电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学校各单位:《北京电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2014年第9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电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北京电影学院2014年4月30日—13— 附件北京电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电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2、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招标活动。第三条组织实施1.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按照限额标准应进行校内招标的项目,由校招标管理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3.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由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第四条招标活动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第二章招标项目限额标准第五条—13— 凡达到国家规定须由市场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由校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招标办)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依照社会公开招标程序执行。第六条凡纳入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即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招标。第七条凡

3、属于《北京电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按照以下限额标准进行招标:1.基础设施修缮改造项目:包括各类校舍及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装修、拆除、校园维护等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工程建设材料采购估算价在10万(含)元人民币以上的;3.单台或批量仪器设备估算价在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4.大宗物资采购(如软件、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公寓用品、药品等)批量估算价在10万(含)元人民币以上的;5.餐饮、制作、设计等其他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含)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设施改造达50万元、其他采购达20万元以上的

4、项目,原则上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第八条达到上述限额标准,但因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或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书面申请,经招标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可不进行招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相应的采购工作:1.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项目;—13— 2.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4.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5.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

5、出价格总额的;6.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7.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这种百分之十的;8.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九条除招标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第三章招标方式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13— 公开招标:应作为各类招标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委托

6、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招投标市场的项目招标及校内组织的项目招标分别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及校园网发布招标信息,由不特定的投标者报名参与。第十二条邀请招标:校内组织的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报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预算金额的比例过大。第四章招标工作程序第十三条招标申请1.项目承办单位就所招标项目提出招标申请。招标项目依据招标方式的不同,选择填写《北京电影学院公开招标申请表》(另附)或《北京电影学院其他采购方式申请表》(另附),写

7、明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批准时间、建设地点、经费来源及预算金额、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经办人等;2.招标申请根据各单位工作的需要,于每年4月1日前和10月1日前报招标管理办公室,经汇总后由校招标领导小组核准。专项经费根据预算下达的时间要求进行,追加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预算批复后及时申报;3.—13— 校招标办公室根据相关批复进行采购项目立项,达到《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财政综合办公平台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办理项目申报手续,经审批后立项。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编制1.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协助校招标办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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