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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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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基北區101學年度「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就讀高職及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作業要點壹、依據一、教育部99年9月3日台參字第0990148419C號令修正公布「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二、教育部98年9月2日台參字第0980143114C號令修正「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貳、目的為健全國民中學教育,獎勵並輔導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以下簡稱「技優生」)升讀職業學校(含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使其適性發展,以培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特辦理此項申請入學作業。參、名額職業學校(含高中附設職
2、業類科)提列技優生名額規定:臺北市、新北市公立學校應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內含2名,基隆市國立學校應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內含2名,臺北市、新北市及臺灣省私立學校應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外加2名為原則。肆、辦理單位各職業學校(含高中附設職業類科)承基北區101學年度高中高職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決議,依據本作業要點辦理技優生申請入學事宜。伍、申請入學資格凡國民中學畢(結)業生,僅能選擇1所公立及1所私立的職業學校(含高中附設職業類科)申請入學。成績採百分數計分法,應屆畢業生以在校前5學期(非應屆畢業生為6學期)成績(學習領域評量)符合各招生學校
3、所訂標準,並合於下列3類情形之一者,得於申請入學職業學校(含高中附設職業類科)時,優先以技優生身分核算積分;未獲錄取時,續以一般生身分參加該校申請入學甄審。一、甲類:國際及全國技能競賽(含科展)成績優異或領有技術士證類。(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參加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者,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二)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者。(三)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者。(
4、四)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五)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二、乙類:技藝技能比賽(含科展,不含成果展)優勝類。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或科學展覽,獲優勝名次者。前甲、乙兩類所列各項競賽或展覽之認可,由各年度申請入學委員會辦理。申請入學委員會應依本要點訂定招生簡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三、丙類: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類。應屆畢(結)業生選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且成績達80分以上者。(得擇優一職群成績採計得分,惟該職群須對照於申請職業學校相
5、關科別)。(註1)以技優生身分申請入學時,其所提列之職類、展覽科別或職群,以升學職業學校相關科別(如相關職業群科參考對照表)就讀為限。(註2)以甲類、乙類身分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准予保留至本學年度之具有申請資格的非應屆畢(結)業技優生,得比照應屆畢(結)業生參加本學年度之申請入學,惟其在校成績採6學期計算。(註3)曾參加國際或全國技能競賽(含科展)獲得優勝以上名次者,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本學年度之申請入學,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申請保留資格,但申請保留以1次為限。陸、積分核算一、積分核算:總積分包含「技藝技能得
6、分」及「在校成績得分」二部分,「技藝技能得分」佔50%,「在校成績得分」佔50%。積分成績計算到小數點後第2位,第3位無條件捨去。(一)技藝技能得分:包括甲類、乙類、丙類等3類,若同時兼有二類以上者,只能選擇1類採計。1.甲類:國際及全國技能競賽(含科展)成績優異或領有技術士證類。項目得獎名次得分國際技能競賽(含科展)優勝以上100分未得獎95分全國技藝技能競賽第一、二、三名主辦95分協辦80分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主辦80分協辦65分全國科展第一、二、三名95分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80分領有技術士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80分其它國
7、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第一、二、三名95分第四名至優勝80分2.乙類:各縣市政府主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含科展,不含成果展)優勝類。得獎名次得分第一名(特優)60第二名(特優)第三名(特優)第四名(特優)55第五名(優等)第六名佳作503.丙類: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類。技藝教育學程職群成績達該班PR值70(含)以上者。(得擇優一職群成績採計得分,惟該職群須對照於申請職業學校相關科別)PR值(百分等級)得分90以上者5080以上,未達904570以上,未達8040(二)在校成績得分:前5學期(非應屆畢
8、業生為6學期)之7大學習領域平均成績。柒、分發作業具備申請入學資格之學生,以技優生身分核算積分時,各職業學校(含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不採計101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若以技優生身分,未獲錄取時,續以一般生身分參加該校申請入學甄審,此階段則依照一般生申請入學甄審辦理。分發依據:1.依總積分高低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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