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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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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文件水建管[1999]637号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永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我部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
2、96]396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水建[1996]397号)同时废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由中央和地方独资或合资、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资源保护等水
3、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在施工招标投标前选择监理单位介入工程建设。第六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第八条
4、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主要职责为: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格;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考试、审批和发证以及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
5、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有关监理人员资格的审批工作。第九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二、指导、监督、协调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三、负责本流域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四、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查和注册工作以及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五、对本流域机构直属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进行管理;六、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七、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八、国家和水利
6、部交办的其他监理管理工作。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初审;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查和注册工作以及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所属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管理;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第十一条
7、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建设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二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查、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设监理资格,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
8、四条两个监理单位联合监理承担监理业务时,应签订联合协议书,明确有关责、权、利,确定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并由责任方负责与项目法人签定监理合同并承担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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