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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疑罪从无原则的证据学之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第!!卷第"期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8<@!!*8A""##$年%月&’()*+,’-./0*12((*340)5367’-60./*’,’17(589:;<=59:>?9>=)&B?A"##$!!!!!!!!!!!!!!!!!!!!!!!!!!!!!!!!!!!!!!!!!!!!!!!!!!!!!!!!!!!!!!!!“疑罪从无”原则的证据学之维谢进杰(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摘要:“疑罪从无”以人权维护理念为价值导向,从证据学维度,其本质是一项刑事证据规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宏观上表征一种“以人权为
2、本”理念的刑事证明责任,同时,它在刑事证明活动的技术层面上,也面临一个证明标准的确定问题。只有从程序的角度来审视“疑罪从无”原则的运作和“疑罪”的界定,以程序为依托,以证据为依据,才能引导法官“疑罪”心证的合理形成并导演一个“看得见的正义”的过程,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提供宏观指引。关键词:“疑罪从无”原则;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不明状态,证据不够充分确凿、不足以形成对指控一、“疑罪从无”原则犯罪的确证,不能确定被告人
3、有罪与否,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宣告和裁判。它“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受理是从“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种状态。一般地讲,就是对刑人”)派生出来的一项规则,其内涵在于当审判机事案件犯罪事实不能完全确证但又无法完全排除合关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的刑事犯罪案件,无法就指控理怀疑,存在一种认定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提供的证据形成罪性确证,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定性”,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所
4、掌握和主张证据的疑问、不能认定犯罪成立与否时,负有宣告并判定证明力不够充分和确凿。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是被告人无罪的义务和职责;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一种由原因推知结果的活动,而人类的认识能力和当被告人面对公诉机关的犯罪指控,在审判机关无证明技术问题使然,“疑罪”难免存在。然而,肩法就所指控提供的证据形成有罪确信时,应当享有负审判职能的法院又无法回避审理判决这一天职,被宣告并判定为无罪的权利。它关系到刑事诉讼中这就使得法院面临着一种挑战:“存疑”却仍然必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以及须对“疑案”定性并作出具有国
5、家强制力的裁判。指导我们对待被指控人态度的刑事司法理念。其价于是,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涉及“疑罪”的证明标值定位主要不在于发现犯罪事实,而是降低被告人准问题及其背后的“疑罪从无”或“疑罪从有”两因被戴上手铐、穿着囚服而在刑事审判中承担被定种刑事司法价值趋向的选择。在人权保护理念凸现罪的巨大风险,保护其免受无尽的刑事追究,捍卫的民主法治进程中,“疑罪从无”原则应运而生。人权,是民主法治文明的必然产物。“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当刑事被视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人权的逻辑起案件主要事实情节(犯罪与否)处于
6、认定上的真伪点,而“疑罪从无”则体现了在渐进式民主法治进收稿日期:,##,-"#-,)作者简介:谢进杰("&+.-),男,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生。·’$·万方数据“疑罪从无”原则的证据学之维!!!!!!!!!!!!!!!!!!!!!!!!!!!!!!!!!!!!!!!!!!!!!!!!!!!!!!!!!!!!!!!!程中向“无罪推定”之人权保障目标的靠近。任),它指当事人负责证实事实的责任;而后者是“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得到体现,“说服责任”(实质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当事实其第!"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7、对任何人都真相真伪不明时,在法律判断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不得确定有罪)和第!#"条第$项(人民法院对人事人承担不利判决的风险。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对证据实际上是为法官在案件主要事实证据不足、处于真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伪不明时作出裁判提供了规则和依据。它是不可转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规定了“疑移的,在刑事诉讼中这项证明责任是由控诉机关承罪从无”。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担的。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则是在控辩平等的它具有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对我国刑事
8、诉讼制度来基础上围绕证据的展开来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说是一个进步。在“宁冤枉一千毋放纵一个”还是程,刑诉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取证“宁放纵一千毋冤枉一个”,“疑罪从有”还是“疑权,在这个意义上也就是起到推动整个刑事诉讼进罪从无”之间,我们选择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程的作用。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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