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的规定(试行)

ID:30084442

大小:4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2-2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的规定(试行)_第1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的规定(试行)_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的规定(试行)_第3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的规定(试行)_第4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的规定(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的规定(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风险防范的规定(试行)  (粤高法发[2009]68号, 2009年8月31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操作流程,促进公正、公开,提高执行效率,防范违法违纪执行风险,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执行的形象,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立案  第一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实行信息化流程管理。  第二条 立案庭电脑排定执行案件承办人。  电脑排定

2、承办人后,承办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更改承办人申请的,报执行局长或执行局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更改的,指定新承办人,并与立案庭沟通,由电脑重新排案。  第三条 电脑排定承办人后3个工作日内,立案庭应当将案卷材料流转到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自执行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第四条 依申请执行人撤销案件的申请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撤销案件的,需经执行局合议庭合议,并层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二、财产调查和控制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

3、souask/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自执行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报财产。  承办人自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财产报告表副本和相应的财产权属凭证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 各级法院应推行执行财产集约查控方式,成立财产查控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控制被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逾期不报告财产、报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承办人应当及时推进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工作,主动将相关材料移送财产查控小组或专门人员。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的,承办

4、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财产查控小组或专门人员,负责查控工作的承办人应自接到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采取查控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查控措施。  第八条 财产调查、控制措施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财产查控措施的,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控制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应超过1个月。  三、财产处置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第九条 各级法院应推行执行财产集约处置方式。拟对涉案财产作出拍卖、变卖处分

5、的,承办人应当自涉案财产被控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决定拍卖、变卖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的,承办人应在作出拍卖、变卖裁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交司法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决定对涉案财产拍卖、变卖的,承办人应当自接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交司法委托管理机构办理。情况特殊不能按期移交材料的,应层报执行局长批准。  第十条 各级法院确定年度受托机构,应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公布评估、鉴定、拍卖年度受托机构数量和入选条件。凡符合条件并申请加入法院年度受托机构数超过公布数量的,以摇珠方式选定。摇珠时应当通知申请加入的机构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到

6、场监督。  第十一条 选定具体案件的受托评估、拍卖机构,统一采取摇珠方式。  摇珠选定执行标的物评估、拍卖机构以后,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收回委托指定其他机构评估、拍卖。  第十二条 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推行执行标的物拍卖统一管理模式。中级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在法院审判法庭设立拍卖场所,中介机构拍卖执行标的物原则上要求在法院设立的拍卖场所或当地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加强对拍卖过程的监督。  第十三条 拍卖执行标的物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确定拍卖保留价和流拍后的降价幅度,应当经合议庭合议并层报审批。标的物价值巨大或案情复杂的,应当经执行长会议讨论,并层报主管院

7、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承办人应当于动产两次流拍、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流拍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愿意接受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执行人及有关权利人。  第十六条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因三次流拍但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