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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5
《灾区民众重建资金之利息补贴作业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災區民眾重建資金之利息補貼作業辦法災區民眾重建資金之利息補貼作業辦法中華民國94年10月04日院臺建字第940040201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8005418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法源: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貸款辦法由中央貸款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第二條 為協助受災民眾重建(購)或修繕因重大天然災害毀損自有住宅,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中央貸款主管機關)得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將貸款條件、申請期限及作業流程等事項公告之。《受災證明文件之
2、申請與貸款之申辦》第三條 受災民眾為申貸重建(購)或修繕低利貸款,應向自有住宅所在地之鄕(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並於核發日起一年內向金融機構申辦有關貸款事宜。但鄕(鎮、市、區)公所因災損致不能核發受災證明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前項受災證明之核發,應以每一受災戶為單位。《貸款之額度、利率、利息補貼及期限》第四條受災民眾申請重建(購)或修繕貸款之額度、利率及期限如下:一、貸款額度由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查估核定,其中政府提供優惠之低利貸款金額如下:(一)屬於修繕貸款者,最高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二)屬於重購或重建貸款者,最高為新臺幣三百五
3、十萬元。二、優惠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存款機動利率減百分之○.五三三機動調整。三、政府補貼利率:優惠之低利貸款部分,政府補貼利率不高於年息百分之三,並由中央貸款主管機關視金融市場房貸利率與金融機構議定之。四、貸款期限:(一)屬於修繕貸款者,最長為十五年,含暫緩繳納本金寬限期最長之三年。(二)屬於重購或重建貸款者,最長為二十年,含暫緩繳納本金寬限期最長之五年。自有住宅毀損程度輕微者,以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修繕貸款為限。第四條 受災民眾申請重建(購)或修繕貸款之額度、利率及期限如下:3災區民眾重建資金之利息補貼作業辦法一、貸款額度由承辦貸款之金融機構
4、查估核定,其中政府提供優惠之低利貸款金額如下:(一)屬於修繕貸款者,最高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二)屬於重購或重建貸款者,最高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二、優惠利率:(一)中低收入戶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浮動計息。(二)非中低收入戶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一個百分點浮動計息。三、政府補貼利率:優惠之低利貸款部分,政府補貼利率不高於年息百分之三,並由中央貸款主管機關視金融市場房貸利率與金融機構議定之。四、貸款期限:最長為二十年,含前三年暫緩繳納本息寬限期。自有住宅毀損程度輕微者,以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修
5、繕貸款為限。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中低收入戶,連續二年經認定不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時,自第三年度起改以非中低收入戶級別負擔利率。《申貸者之信用保證》第五條 申貸者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時,得由中央貸款主管機關籌編經費,協商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不低於八成。《受災證明文件之廢止及利息補貼之停止》第六條 受災戶有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廢止核發受災證明之處分,並停止利息補貼:一、將取得之低利貸款移作修繕、重建或重購以外之用途。二、未經中央貸款主管機關同意擅自移轉住宅所有權予他人。前項各款所訂情事如可歸責受災戶,中央貸款主管機關得委請承貸之金融
6、機構向借款人追還自原因發生日起算已補貼之利息。第一項所定各款停止補貼利息之具體事由,承貸之金融機構應詳實記載於貸款契約內。《貸款之查核》第七條 為暸解貸款貸放情形,中央貸款主管機關得向承貸之金融機構進行查核,承貸之金融機構並應配合辦理。《補貼經費之來源》3災區民眾重建資金之利息補貼作業辦法第八條 本辦法業務所需補貼經費來源,應視需要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或運用相關基金配合,並得以賑災專戶之民間捐款優先支應。《施行日》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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