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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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盐城市亭湖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亭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亭湖区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第四条区政府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

2、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五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13-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区水资源管理所(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城镇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区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第六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为契机,会同新闻媒体普及节水科学知识,宣传水忧患意识,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

4、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七条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13-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第八条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区、镇(街道、经济区)二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下

5、达的年度用水总量计划和强度控制指标,结合全区工农业结构布局及其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制定全区各镇(街道、经济区)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下达用水计划,并进行年度考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等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用水单位的节水实施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定、实行节水工作的奖惩制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逐步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和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第九条行业用水定额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文件

6、执行,盐城市人民政府制订的严于省规定以及省未作规定产品的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按市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取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13-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以上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管理和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计划用水户应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按规定要求安装的量

7、水设施计量,及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第十一条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第十一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下列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一)超计划取水5%以上不足10%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四)超计划取水30%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对于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的经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设施建设、节约

8、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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