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780464
大小:76.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7-24
《盐城市亭湖区以船为家渔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盐城市亭湖区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部署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3]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4]133号)精神,紧密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盐城市亭湖区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解决以船为家渔民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谋划,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整合相关项目资源,加
2、大资金投入,稳步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切实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进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二)基本原则。渔民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尊重渔民意愿,不搞强制推动。加强宣传发动,完善扶持政策,有效调动渔民上岸安居积极性。厉行节约,防止大拆大建和搞形象工程。我区渔民安居工程参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同等享受相应的土地、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各镇和渔民加快实施进度。资金自筹,适当补助。安居工程资金以渔民自筹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有效整合相关项目资源,提高政策实施效果。以镇为主,统筹推进。工程建设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区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工程
3、实施要与镇村布局优化、美好乡村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结合起来,既解决渔民基本居住条件,又统筹考虑后续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各镇要周密细致地做好渔民身份认定、登记、住房和渔船情况审核以及危房鉴定工作,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扶持政策、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三)目标任务。力争用2-3年时间,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实现上岸安居,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一、补助政策和资金管理(一)补助对象。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照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自愿上岸安居的渔民,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
4、(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二)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对无房户、D级危房户、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的50%予以配套,按规定减免工程建设相关规费。(三)资金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格规范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5、一、实施要求(一)审核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实行渔民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核、区级审批。各镇人民政府在9月30日前,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工程相关政策印制成宣传资料发放到登记在册的渔户手中,签字回执单存档备查;接到渔户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逐户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渔户,将申请材料退还户主本人,并做好情况说明和思想工作。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村、镇、区三级公示。各镇人民政府要与经批准的每户渔民签订上岸安居合同或协议,经渔民本人签字确认(捺手印),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并征得渔民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二)安置方式。实
6、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尊重渔民意愿,方便渔民生产生活,根据渔民户籍、居住现状、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安置方式。凡能够纳入现行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的,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解决;无法纳入的,原则上无房户以新建和补助购房为主,危房户以翻建和修缮加固为主,住房面积狭小户以扩建为主。新建、翻建、扩建、修缮加固房屋,原则上以渔民自建为主,渔民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镇人民政府要协调帮助渔民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三)建设标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要以满足渔民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坚持节约实用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
7、全。国家和省补助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渔民意愿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补助标准不变。要加强引导和规范,防止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标准和安全要求,避免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四)土地保障。多渠道落实渔民安居工程所需建设用地,国土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上岸安居渔民建房用地指标,可纳入现有保障房用地计划,在年度保障房用地指标中统筹安排,保证上岸安居渔民建房需要。也可由各镇人民政府协调,渔民所在村居参照常住村民建房办法执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