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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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企业借贷合同效力  篇一:企业借贷合同效力  案例:  XX年1月,长江房地产公司借给黄河石油公司人民币150万元,约定月利率%,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一年。XX年1月,黄河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本息,长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河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分析: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

2、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该案例是典型的企业之间贷款合同纠纷,那么此合同是否有效呢?从理论上和实务两个方面来看,存在一定的差异,理论上是有效合同,但法院实务操作中认定为无效合同。实务中认定为无效的法律依据是: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该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3、。”;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3)非法发放贷款......。;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理由是:一是该类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二是该类合同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但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讲,有些问题需要探讨。

4、其一,《贷款通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于96年6月28日发布的行政规章,最高院于96年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以《贷款通则》为据判定合同无效。其二,企业之间借款合同虽然违反《贷款通则》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但倘若债权人企业不是以经常性金融借贷为主要营业活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着业务合作关系,则不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鉴于理论和实务存在较大的差异,建议以实

5、务操作位为准。据了解,日照法院系统以认定合同无效为主流观点,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尽量避免出现以两个企业为合同主体的借款合同。  行政办公室申有平  XX年3月20日  篇二: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法律效力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6、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和国家强制性规范,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为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7、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8、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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