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损益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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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损益相抵  篇一:谈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谈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作者简介:方琦(1990-),女,浙江衢州人,华东政法大学XX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在民商法领域,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制度范畴,而损益  相抵又是其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都未对损益相抵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又采纳  该原则。而损益相抵规则在适用中的难点在于其适用范围及

2、适用要  件,即因同一赔偿原因而产生的可予扣减利益的识别。  关键词:损益相抵;适用范围;适用要件;适用案型  确立损益相抵规则的两种理论,“差额说”与“禁止得利说”本质  上都源自于损害赔偿法的赔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按照  损益相抵规则将受害人利益加以扣销而违背正义的情形。例如在受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

3、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害人因受伤而获得第三人赠与的情形、受害人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所以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排除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的案型。故对该规  则适用要件及适用范围的讨论就很有必要。  一、损益相抵的适用条件  我国学者当前普遍认为,损益相抵的适用要件应该包括三个方面:  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受害人获得了利益以及损害事实和利益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三点,前两者系前提,而因果关系则为关键。[1]  (一)损害赔偿之债成立  作为损害相抵成立前提的损害赔偿之债既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  篇二:合同法复习  名词解释  1.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

4、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2.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这种意思表示的人为要约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该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为受要约人或承诺人。  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  种事实行为,不是意思表示行为,属于订立

5、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不发生法律效果。  4.要约的撤回: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  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5.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  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  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7.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  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8.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

6、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9.加害给付: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  受到损害。  10.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  前,可以拒绝向债权

7、人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  11.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明示毁约)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默示  毁约)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2.违约定金: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  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将其债  权转移给第三人。(狭义)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广义)  14.债务承担:亦称债务转移,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

8、容的同  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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