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9592843
大小:38.99 KB
页数:49页
时间:2018-12-21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条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条件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案情介绍 本案讼争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两夫妇共同共有房屋。XX年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该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经中介公司经纪丁介绍并带至讼争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与甲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订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讼争房屋),价额为30万元人民币;
2、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处交易,丙于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XX年8月30日下午二时成交,甲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协议书》签订后,丙没有依约于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处及交易所交易,亦没有交纳中介费。XX年9月6日两被告经丁介绍与他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协议,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记备案。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甲出卖房屋的行为,虽未经乙同意,但相对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协议书》有效。由于原告没有依约于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与两被告进行交易,两被告因此
3、而继续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两被告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条件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案情介绍 本案讼争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两夫妇共同共有房屋。XX年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上市
4、出售该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经中介公司经纪丁介绍并带至讼争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与甲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订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讼争房屋),价额为30万元人民币;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处交易,丙于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万元交齐;XX年8月30日下午二时成交,甲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协议书》签订后,丙没有依约于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处及交易所交易,亦没有交纳中介费。XX年9月6日两被告经丁介绍与他人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协议,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记备案。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5、甲出卖房屋的行为,虽未经乙同意,但相对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协议书》有效。由于原告没有依约于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与两被告进行交易,两被告因此而继续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两被告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行为是在原告履
6、行不当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予支持。原告认为两被告没有依约将房屋售予,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违约首先在于原告,两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为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甲出卖与乙之共有房屋,未经乙书面同意,其合同依法应为无效。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关于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在理论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试作探讨。 一、《协议书》的性质 本案的《协议书》是房屋买卖合同,其签订即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完成了要约、承诺的合同
7、程序,故应为成立。《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这里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条款,并不意味着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主要条款”说曾被规定在《经济合同法》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
8、、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12条第1款,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会据此认定不具备上述条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我国现行法,究其实旨,系采国际通行作法,将无效合同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之内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