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炭资源整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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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鄂办[2006]20号)精神,为推进煤炭资源整合,通过规范办矿,规模办矿,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原则(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1.控制煤矿数量,提高单井规模。全省煤矿到2008年底,控制在500处以

2、内;矿井单井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含3万吨),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万吨/年。2.淘汰落后生产力。淘汰树枝状、巷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2007年末前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3.科学规划,优化布局。保留矿井1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开发规划、矿区规划,布局合理,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煤炭储量,资源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提高煤矿整体水平。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减少事故发生。(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下列各类合法煤矿(含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和改扩建矿井)进行整合。(1)单井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2)矿

3、区平面范围重叠或影响相互安全的;(3)一个采矿权人,存在两对或多对矿井,经确认能够合并为一套生产系统的;(4)布局不合理、井田划分不合理的;(5)单翼开采矿井走向长度不足500米的;双翼开采走向长度不足1000米的;(6)开采同一煤层,矿与矿之间无不可逾越的地质构造相隔,经确认资源赋存条件适宜一套生产系统开采的;(7)已批准的煤层储量不足30万吨,周边有合法煤矿或关闭矿资源,经确认能够合并为一套生产系统的;(8)资源赋存条件适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进行整合的。凡是具备煤炭资源整合条件的煤矿都应进行整合,拒不参与整合的,不予批准单井改造,不予改层扩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

4、,按期关闭,12关闭期限最迟不超过2007年10月31日。2.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合法矿井周边的关闭矿资源,可以并入合法矿重新规划设计形成一套生产系统,也可作为合法煤矿的备采储量;独立成块的关闭矿资源,各地在省政府下达的矿井控制数内,可以重新规划建设。3.煤炭资源接近枯竭,多煤层赋存的矿区界内特定煤层储量不足10万吨,下组煤没有审批的,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予批准单井改造,不予改层扩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注销其各种证照,予以关闭。4.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与瓦

5、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予批准单井改造,不予改层扩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注销其各种证照,关闭淘汰期限最迟不超过2007年10月31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特别规定》依法予以关闭。5、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资源整合和单井改造条件的,不予改层扩界,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注销其各种证照,关闭淘汰期限最迟不超过2007年10月31日。(三)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121.总量控制原则。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矿井控制指标,制定整合方案,确定参加资源整合、限期淘汰关闭的煤矿企业名单,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工作,矿井数只能少,不能超过控制指标,经资源整合

6、和整顿关闭后低于控制指标的,在指标控制数内可以规划新建矿井。2.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原则。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重点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其他煤矿。3.一个法人主体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回采工作面必须确保两个安全出口和全负压通风,实行正规开采。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个采矿权人有2套或多套生产系统的煤矿企业,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证一井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认定后,由

7、国土资源部门分立采矿许可证。整合应尽量利用原有井巷工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确实需要重新建井的,应严格按照设计建井,多余井口应一律关闭,杜绝一矿多井。4.科学合理确定井型原则。资源整合、联合改造的矿井井型应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条件科学确定,能大勿小,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的生产能力原则上不低于612万吨/年、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在边角地带或边远山区,应将资源状况与市场辐射面、农民用煤、交通状况等要素相结合,经省推进煤炭资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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