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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科技大学文件西南科大学位字〔2015〕7号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部门:《《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西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5年5月6日—1— 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
2、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学士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普教本科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均可按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能够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相关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2.按照学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3.申请学位课程(10门)平均学分
3、绩点不低于2.00(不四舍五入);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不低于75分。—2—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发文解除处分者除外);2.学生毕业时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3.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应授予学位的。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第六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七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毕业证书获得情况
4、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第八条教务处负责抽查不少于四分之一的材料和数据,将抽查准确无误学院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校学位办,将抽查有误学院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返回,交由学院再次审查,学校将按相应管理规定追究相关学院责任。第九条校学位办对学校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后将学校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第十条补授学位条件。—3— 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因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校要求而暂不授予学位的
5、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可回校参加相应学位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的1月和6月分别召开学位授予工作会议。第十二条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学校召开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后的15日内向其专业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第十三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查实确有舞弊作伪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应予撤销,并报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备案,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
6、任。第十四条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补。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南科技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第十六条符合《西南科技大学少数民族学生课程学习及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西南科大发〔2015〕7号)的学位申请,—4— 按照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西南科大学位字[2008]8号)》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西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西南科技
7、大学办公室2015年5月6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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