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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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水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二0一七年十一月广西水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目录总则1第一节对阻拦、拖延启用蓄滞洪区的强制实施1第二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2第三节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制措施3第四节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强行清除3第五节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4第六节对逾期不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的强制清除5第七节对在汛期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5第八节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

2、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措施:6第九节限制取水量7第十节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且不进行治理的强制措施8第十一节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强制措施8第十二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强制措施9第十三节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9附则11广西水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广西水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水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

3、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施水行政强制应当遵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三条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部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包括:强行拆除;查封、扣押;加收滞纳金。其他种类的水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四条除河道行洪清障需要外,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权。。第一节对阻拦、拖延启用蓄滞洪区的强制实施第五条实施主体是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

4、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第七条实施对象和范围是指广西行政区域内的阻拦、拖延依法启用蓄滞洪区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第八条办结时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第九条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几方面责任:1、决定启用阶段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蓄滞洪区。2、告知阶段责任: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决定启用蓄滞洪区公告,通知相关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人员、

5、财产转移工作。10广西水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3、强制执行决定阶段责任:单位或个人阻拦、拖延依法启用蓄滞洪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实施。4、启用后补偿阶段责任: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第一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第一条实施主体是自治区、市、县级防汛指挥部。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第三条在紧急防汛期

6、,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第四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第五条发生

7、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第六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第七条除防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当台风、风暴潮、灾害性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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