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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6年7月2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
2、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驻在不设
3、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内的上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市辖区内的县、自治县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4、 省、设区的市设立选举工作委员会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负责办理有关选举事宜。 第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正在筹备设立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领导下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5、 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由辖区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十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中,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 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五至九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选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居住在本自治区域内的其他民族应当有
6、适当名额。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 (五)制定选区的选举办法; (六)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七)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简历,依法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核发当选代表通知书; (九)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十)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破坏选举
7、的行为; (十一)印制选民登记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选票和其它表格、证件、名册; (十二)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审定选举工作情况报告表,向上一级报告选举工作情况。 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选举时,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可以委托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换届选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各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作为派出机构,承办
8、有关选举事宜。 第十一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选区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并报各该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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