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扫黄背后的法律分析.doc

东莞扫黄背后的法律分析.doc

ID:29035475

大小:10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2-16

东莞扫黄背后的法律分析.doc_第1页
东莞扫黄背后的法律分析.doc_第2页
东莞扫黄背后的法律分析.doc_第3页
东莞扫黄背后的法律分析.doc_第4页
东莞扫黄背后的法律分析.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东莞扫黄背后的法律分析.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东莞扫黄背后的法律分析导语:近日,最火爆的的话题之一就是有关东莞扫黄,从法律层面讲,色情业的是与非是明确的。卖淫嫖娼、组织卖淫嫖娼以及那些充当这一行业“保护伞”的行为,不仅在今天的中国不合法,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同样非法。非法的就得打击,这没什么话说。可是如何才能将非法色情业斩草除根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此邀请了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的李东宏律师来为我们一一解答。  华律网编辑:在明知嫖娼活动非法的情况下,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顶风作案”?我国对于容留、招揽嫖娼者的人有什么处罚呢?  李东宏律师:  个别地区嫖客大量出现这一现象,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比如制度

2、缺陷、文化缺陷、人性和客观的社会条件等等。客观的社会条件一般指不和谐的婚姻生活、人口流动的频繁和腐败官员对嫖娼活动的推波助澜作用。其实,这些客观的社会条件都是在现存的社会制度下生成的。现存的社会制度才是个别地区嫖客大量出现的最重要原因。比如,根据治安处罚法,嫖客被抓虽然会被课以拘留、罚款,但只有在被拘留的情况下,才会通知家属,而且无论如何,公安机关没有义务通知单位。显然,嫖客的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遏制嫖客现象的蔓延。  人性也是个别地区嫖客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但李银河教授把东莞色情业的病根归结为人性,并说东莞扫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错误的。她所

3、说的人性实质上指的是人的自然属性,即人的生理、生物属性。其实,人性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结构。通常人们所说的人的本性包括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性,是人性结构中两个浅在的层次。本律师受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定义的启发,发现了人性的第三层结构——物质决定性。相对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性,物质决定性是人性中更根本的人性层次。物质决定性是指人性内容、性质和变化都是受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人工智能的出现,又启发我发现了人性的第四个层次——进化性,即人是智慧进化的一种形式和智慧进化的一个阶段。从人性的复杂构成来看,人的自然属性的确是东莞色情业的重要原因,但不是根源,因为

4、人性是历史的,人性善恶由社会条件包括社会制度决定,而且人性是进化的、向善的,即向善良发展的。中国文化强调性本善,如果理解为人性向善良发展,是完全正确的。  对于招揽嫖娼者的人,我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规定针对的是被发现时正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如果行为人中介的性交易已经完成,则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容留嫖娼者与容留卖淫行为在行政处罚上是一致的。另外,容留嫖娼同时会容留卖淫,因此可能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体后面会谈到。  华律网编辑:从事卖淫嫖娼是违法的,那么,

5、给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地的人负有连带责任吗?她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李东宏律师:  给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地的人,虽然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故意的前提下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所谓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三种行为中只要进行一种,就构成该罪,但该罪的构成要求明知,即明知是卖淫而故意为其提供场所。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小姐”带着嫖客到朋友家里进行卖淫,朋友只要开门接受就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该罪的,处

6、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也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罚。这是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进行该犯罪的特殊规定。  给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地的人,一般不包括卖淫人员在出租房屋里进行卖淫活动的房东。只要该房东在卖淫人员租房时不知道她要在出里面进行卖淫活动,就不构成该罪。但是,如果该房东发现租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卖淫活动而不报警,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7、规定,应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华律网编辑:我国刑法对于从事卖淫的人员都有哪些处罚呢?  李东宏律师:  卖淫是犯罪以外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还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因此,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对卖淫行为的处罚措施,而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华律网编辑:嫖娼在我国有什么样的处罚呢?我国是否有嫖娼罪这一罪名?对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执法人

8、员有处罚吗?都有哪些处罚呢?  李东宏律师:  如上所述,对嫖娼的行政处罚与对卖淫的行政处罚等量齐观,都规定在治安处罚法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