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收(扣)取、提取、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违规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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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规收(扣)取、提取、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违规操作以资代劳,乱收费、摊派、集资,截留、挪用、拖欠款项等的处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违规收(扣)取、提取、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违规操作以资代劳,乱收费、摊派、集资,截留、挪用、拖欠款项等的处罚子项名称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处罚5实施主体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8咨询及监

2、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6212058监督电话0778-62159749设定依据【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一)超出规定限额提取和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

3、担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单位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贪污、挪用村提留、乡统筹费以及扶贫款、救灾救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实施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单位或者个人。11行使层级此事项管理层级:县级12权限划分【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

4、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一)超出规定限额提取和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单位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贪污、挪用村提留、乡统筹费以及扶贫款、救灾救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行使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由农民

5、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单位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贪污、挪用村提留、乡统筹费以及扶贫款、救灾救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法定办结时限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

6、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35-2。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无18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群众举报或者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3.审核责任:审

7、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

8、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追责情形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权力运行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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