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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查证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依据序号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审计定性法规依据及其内容审计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法规依据及其内容九、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擅自开设、使用帐户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11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帐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序号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审计定性法规依据及其内容审计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法规依据及其内容1、违反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帐户——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银行结算帐户开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①单位内部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脱离本单位财务监管。②违反规定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即帐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③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过渡户。④违反规定擅自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帐户,利用财政资金等款项进行证券买卖活动。⑤违反规
3、定擅自在多家金融机构开立帐户。《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98]49号)第22条第3款:“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4条:“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财预字[1997]287号)第21条第2款:“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除财政部有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总预
4、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8号)第5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均应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序号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审计定性法规依据及其内容审计处理处罚及行政处分法规依据及其内容2、违反规定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银行结算帐户使用中,违
5、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支出帐户或出租、出借银行帐户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①违反规定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帐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②违反规定出租、出借本单位的银行结算帐户或者利用银行结算帐户套取银行信用。③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8条:“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帐户进行偷逃税收,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银行令[200
6、3]第5号)第45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帐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帐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帐户套取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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