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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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警察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赣警院字[2014]7号  根据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有权拒绝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

2、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学生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提出缓交或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办理有

3、关手续后注册。  注册后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应当办理助学贷款手续。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五等制,满60分为及格。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为160-170分,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具体由《江西警察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规定。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未达到留级、退学标准的,在毕业前可以参加毕业补考。毕业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直接参加毕业补考。  一门

4、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前一个学期或前几学期的考核结果只作平时成绩,待最后一个学期的考核结果出来后再计算总评成绩。各学期考核结果按什么比例计入总评成绩由教务处与相关教学系部共同决定,并在该课程授课的第一学期向学生公布。  专科学生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或B级考试的,本科学生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均视为计算机、英语等课程及格,不按补考对待,并按实际成绩计入档案。  第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

5、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警普体竞赛获得前六名的,相应课程经教学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以免考,成绩按良好记录。  第八条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科技体育艺术活动获得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以上的,经个人书面申请,教学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取得相应的选修课程学分,相应的选修课程免学免考。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并按规定缴纳学习费用,成绩合格的,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合格证明。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6、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无故缺考的,缺考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作弊和无故缺考的,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并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查,可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由教务处或学院成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查处,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教学院长审定;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所有处分决定均由学院发文。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学生身体原因不适合所录取专业; 

7、 (二)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不转专业学生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批次录取、同科类(文科或理科)的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不受理其转专业的申请:(一)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三)在本院学习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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