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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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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枞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建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以及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建保函[2016]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
2、细则。第二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条从2016年开始,停止执行新建(含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统筹协调工作;县房产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轨运行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规划、公安、税务、车管、社保、住房公积金和经开区管委会、乡镇政府、社区等部门及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项目管理和申请人基本情况复核审查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县房产局应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保有数量、分配政策、分配对象、
3、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统筹实施第六条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配租标准和办法继续按照原有标准和办法执行。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可直接改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继续租赁原廉租住房。第七条两房并轨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申请登记,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第三章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家
4、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对县城新区、重点工程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房改造)和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转移的人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统一纳入保障范围。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由县房产局会同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共同办理。县开发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配租本单位职工后剩余的房源,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分配。第十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铜陵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
5、8周岁,有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其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铜陵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控制标准的无住房人员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无住房人员。(一)上年度枞阳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不高于铜陵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有稳定就业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2、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申请所在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3、县直单位新招录的人员及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
6、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所在地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廉租房。(四)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五)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按《枞阳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无住房的情形:(一)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属地有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的;(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享受后转让的情形)或者货币补贴相关政策的;(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第四章轮候与配租第十二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连
7、续两次抽签未中的,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下一轮抽签中直接确定为配租对象。轮候期间,轮候对象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房产局,经审核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是在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即: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货币补贴,支持在市场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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