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8707205
大小:104.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2-13
《防治污染设施关闭、闲置、拆除审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防治污染设施关闭、闲置、拆除审批一、办理对象:10区域广州市白云区主管部门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受理机构环境保护局咨询电话020-86179673是否已进驻区政务中心否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办件类型承诺件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实施对象企业法人和个人是否是指个体工商户?办件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5号联边公园3号楼2楼执法大队内务组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污染防治设施因更新、改造、更换、扩容和维护等原因的企业和个人二、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企业产品、生产工艺、设备改变2.污染防治设施因更新、改造、更换、扩
2、容和维护3.易地改造或搬迁4.企业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5.污水经批准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办理材料参考清单模板格式编写办理材料。首段对材料份数、以及特殊要求进行概括在每一项材料下补充材料要求、收取提示和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要明确到具体条款。1.材料名称后请添加该项材料的数量;2.材料要求主要是对材料的形式要求,如规格、表格填写是手写还是打印、复印件双面复印、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如果能提供模板的,请在材料中标明相应的模板序号。3.提示是对材料的实质内容方面提要求,如证件有效期等:以下共5项材料,第1-5项是必须材料:1.设计方案及图纸(原件1份)材料要求
3、:A4规格,黑色签字笔填写工整或打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名。提示:设计方案包括的内容等,不用详细列举,主要是需注意的关键点,只须有此项材料就可收取,无须核验内容,也可在提示中注明;图纸的要求、规格运行记录的内容、格式等[运行记录的内容、格式等]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法律依据:1.《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2.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10材料要求:A4规格,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
4、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示:批复文件的主体、包括的内容等,不用详细列举,主要是需注意的关键点,只须有此项材料就可收取,无须核验内容,也可在提示中注明由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管理科出具。法律依据:1.《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3.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材料要求:A4规格,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示:批复文件的主体、包括的内容等,不用详细列举,主要是需注意的关键点,只须有此项材料就可收取,无须核验内容,也可在提示中注明由白云区环境保护
5、局建设项目管理科出具。法律依据:1.《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4.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材料要求:正本A3规格,副本为A4规格。提示: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与申请人其他信息一致、排污种类限制等由白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大队出具。法律依据:1.《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5.《广州市白云区污染防治设施暂停使用、闲置、关闭或拆除申请表》(原件2份)材料要求:A4规格,双面打印,打印或者黑色签
6、字笔、墨水笔填写,加盖企业公章提示:申请报告填写的内容等其他注意事项区环保局领取或在广州市白云区政务中心网页上下载,见模板1;本表中“受理日期”由环保局工作人员填写受理申请当天之日期法律依据:1.《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答,请访问12345自助查询服务10,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四、办理流程1.受理:窗口受理。2.承办:科室承办。3.审核:材料审查。4.批准:材料符合性审批。5.办结:通知取件。10请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制作流程图,建议不要照搬模板,模板格式:
7、五、收费情况1、是否收费:不收费2、是否支持邮寄:暂不支持10法律依据:《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部分拆除、闲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填写《污染防治设施停用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使用的;(二)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的;(三)因易地改造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四)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五)污水经批准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在15日内批复;对申请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在收到申请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