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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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鹿寨县环境保护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柳州市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柳州市柳北区环境保护局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鹿寨镇桂园路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2-6869013/6869015/6869771监督电话0772-686951512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

2、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

3、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3实施对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14行使层级县级15权限划分依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柳政发〔2015〕14

4、号)附件2:将市管理权限下放县级环境保护局实施。16行使内容由需要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批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一)因生产工艺改变、污染防治设施维修或停产等原因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二)拆除或闲置后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21特殊环节环节名称无。办结时

5、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

6、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现场审查需要拆除或闲置的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拟采取的替代污染防治设施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23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2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25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是否收费不收费。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26结果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27结果样本详见附件4。28办件类型承诺件。2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30预约办理不可预约。31网上

7、支付32物流快递自取。33运行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申报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注意事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或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35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依法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现场核查、技术核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征求有关主管部门

8、和专家的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核发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许可。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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