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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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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二0一七年十一月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目录总则1第一节取水许可2第二节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4第三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5第四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7第五节围垦河道审核9第六节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10第七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11第八节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12第九节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13第十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4第十一节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16第十二节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17第十
2、三节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18第十四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9第十五节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20第十六节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21第十七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22第十八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5第十九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26第二十节坝顶兼做公路审批27第二十一节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29第二十二节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29附则30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水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
3、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三条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应当公示。第四条申请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
4、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六)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或批件,采取法定方式送达并进行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涉及公示、听证、查看现场等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采
5、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30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6、、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详见各许可事项。第一条本制度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均无数量限制,且均不收费。第一节取水许可第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九条取水许可权限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流域机构审批的项目: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m3/d,农业≥6m3/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0万m3/d,农业≥10m3/s;北仑河境内干
7、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万m3/d,农业≥6m3/s。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4、跨省(自治区)河流在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10km河段以及省、自治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5、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m3以上)的建设项目。(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4、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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