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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国美之争”中折射出地上市公司的内部各方利益地保障问地的题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实用标准文案“国美之争”中折射出的上市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的保障问题摘要: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国美之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我们看到了很多市场经济下公司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若不能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那么公司的整体利益必然遭受损害。通过分析我国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或许能够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找到各种可能有效地方法。关键词: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保障一、引言公司产生于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体系下,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最初的市民社会中,贸易主要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的能力已经不
2、能满足日益扩大的贸易的需要,公司这种组织体便出现了。早期,公司作为贸易主体适用的是民法的规定,拥有高度的意思自治。但后来人们认识到,要想使国家经济最优化,就需要市场的运作具有高度的效率,此时就需要国家介入市场对其调控。公司也在对外作为一个整体和内部的结构两方面受到法律的规制。法律的功能是实现公平与效率,而在公司的法律规制中更重要的是追求效率,效率转化为效益。在某种意义上,公司的法律规制中追寻公平的最终目的还是最求效率。公司法是赋予公司生命的基本法律,它从宏观上设计了公司的总体结构和行为模式,其科学性与合理性直接决定了公司这一拟制的组织体的生命力。一个公司的良好运作必须要
3、有一套优良的体制,体制则是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共同构造的。公司法规定的是普遍性的结构,公司章程则是在公司法的框架下根据各公司的特点构建的差异性结构。所以对于公司内部的矛盾与冲突,主要需要通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来解决。回到“国美之争”中,其核心就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博弈,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之争也是历史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出现,这种“资本为股份所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模式能够满足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是企业迅速扩张的极佳途径。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改变了传统的企业模式,私人企业逐渐转变为公共企业,企业
4、的所有权人也从以前的个人或家族转变为各类股东。根据拥有股份的多少,作为企业所有权人的股东大体上可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由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权利分配和利益的价值追求的不同,那么双方的博弈便展开了。所以对上市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的保障就需要分为两个方面:大股东的利益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二、大股东的利益保障大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但是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相对控股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行为。现在所谓的大股东也大多都是相对控股股东,即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一般
5、看来,大股东因其拥有的权力在公司里属于强势的一方,所以基于“恃强凌弱”这一大众心理,普遍认为大股东会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国内也发表了许多讨论对于大股东权力的羁束问题的论文。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这句谚语在公司股权结构里的含义,当中小股东联合在一起,其所控的股权将不亚于甚至超过大股东,尤其是在公司股权分散化后,大股东也只是相对控股较多的情况下。以国美的股权结构为例,黄光裕夫妇32.47%、贝恩资本9.98%、摩根斯坦利5.49%、摩根大通4.47%、富达基金3.56%、永乐日邻3.45%、陈晓及其女儿陈叶1.67%、王俊洲等四位董事0.37%、其他3
6、8.54%。若以5%以上作为相对大股东,则国美的大股东所控股为47.94%,中小股东则为52.06%。从上面的数据可以印证中小股东联合控股可能会超过大股东的。那么在股份决定权力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中小股东的联合同样可能侵害大股东的权利。现实生活中不乏单个强者被众多弱者群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起而攻之而倒下的情形,所以强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需要保护的。因此在我们高呼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时,也要注意保护大股东的权利。当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大股东往往是公司的发起人,若大股东的既得利益都不到保障,则会给其他欲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他们会因为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而拒绝成
7、立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从公司的股权结果来看,大股东由于出资较多,相对其他股东有更强的动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关心公司经营状况和回报,所以大股东需要通过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来影响经营决策。因此对大股东的权利的保障即对其控制权的保障。在我国,《公司法》将控制权赋予大股东,并实行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并非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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