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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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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陕西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省局制定的《陕西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已经在市局网站公布,请各县(区)局自行下载并组织相关食品科室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本辖区5家以上不同类别食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11月15日前将县(区)局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分别汇总后,以电子版形式反馈至市局肉制品科。联系人:赵梦欣联系电话:2539452邮箱:1047157969@qq.com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4日-28-陕西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质量安
2、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饮食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和协调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食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28-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制订日常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全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活动;对全省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组织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第五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专项行动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4、;监督企业整改落实;承担省局交办的核查事项;负责违法违规生产案件的处理和通报;建立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向省局上报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第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监督企业整改措落实;建立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监督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向市局上报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分析评估报告。第七条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引导食品生产者依法生产,促进食品安全水
5、平的提升。第二章食品生产第一节一般规定-28-第八条 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适用。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并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
6、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28-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使用获证产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
7、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储藏运输和销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散装食品出厂时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包装和食品标签。禁止散装销售的食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五条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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