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宏观的、有关社会整体的或抽象意义的制度体系,而“institution” 则指相对微观的、具体的制度。需要说明的是,西方经济学中的制度都使用“institution”,而不用“system”,制度经济学在西方世界也被称为“institutional economics”。 韦森教授在近几年的制度研究中,对『什么是英文的(实际上是均质欧洲语,即“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3]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什么是中文的“制度”?是否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和汉语中的“制度”是涵义等价的
4、两个概念?』[4]等问题做过详细的探讨。但他发现,单从对“institution”概念的理解和实际使用中,西方一些当代思想家所指的往往是不同东西,而且各人在理解和使用这个概念时涵义也差异甚大。此外,他通过考察“institution”一词在我国经济学、哲学、翻译学、语言学等领域的不同译法[5],认为“institution”一词在中国学术各界中被翻译得很乱。因此,他呼吁制度研究者们重新反思西方当代著名哲学家曼海姆的话。曼海姆(K. Mannheim,1960, p. 245)在其名著《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中指出:“我们应当首先意识到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