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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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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诉讼中调解的有限使用摘要: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产生和发展都不可能摆脱时代的需要、流行的道德与政治理论等因素的影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下,建立完备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前司法面临的必然选择。在社会利益和价值观多元化的今天,伴随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变迁和对行政诉讼实践的深刻反思,在司法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上,单一诉讼审判模式已显单调,而以诉讼审判为主、以双方当事人合意协商为辅的纠纷解决方式更符合社会的实际和实践理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下,建立完备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前司法面临的必然选择。顺应时代潮流,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和行政法治创新的重
2、要方面,作为合意式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的新机制,我国行政诉讼中应当建立有限调解制度。文章首先深入发掘了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理论基础,指出现代行政的法定性与裁量性、参与性与合作性奠定了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正当性依据。接着,从调解的积极作用、行政诉讼有限调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理论剖析了行政诉讼调解模式应当是有限使用。最后,文章对行政诉讼调解有限适用的制度构建提出了具体的方案设计。 一、行政诉讼调解适用的理论基础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解,不仅限于诉讼程序上的技术问题,不仅限于调解的工具价值问题,而是一个触及行政实体法基础的重大论题。随着现代法治从形式主义法治走向
3、实质主义法治,现代行政从机械行政走向能动行政,从消极行政走向积极行政,行政观念的变迁为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1、行政行为的法定性与裁量性 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行政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其本身并不包括法的要素而是有着较大的随意性,“国家的纯行政活动并不适合归入法律范畴之中”。但到了近代,为了保障人权和防止行政的独断专横,要求行政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法定性由此成为行政的特征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的基础经历着由传统“控权论”....到现代“平衡论”的深刻转变过程,行政法定性的含义也在发展变化。“控权论”下行政的
4、法定性基于权力与权利的对立要求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只有具有法律依据的行为才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不允许行政主体有自由裁量权。“平衡论”则认为权力与权利是对立统一的,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相对方,都应在法治原则的统制下加以制约和激励,以实现两者在利益关系,法律地位,以及制度、机制的构建和运作等方面的平衡。行政的法定性含义应该是两个层面上的: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第二,在职权范围内,在与法律及法律精神没有抵触的前提下,行政主体也可以实施行政行为,比如,增进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各种服务的行政措施等。因此,现代行政
5、法延伸了行政法定性的含义,即行政的法定性不仅限于实体法的规定,还包括法律所包括的公平、正义等法律理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行政主体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进行自由裁量,采取灵活多样的行政手段。 裁量性,也是行政的特征之一。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学者田中二郎说过:“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现代行政法下,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行政方式的灵活选择。行政职责是法定的,但履行职责的方式却是多样化的,基于服务的需要和行政目的的实现,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行政方式履行行政职责。第二,补缺法律。相对于现实生活,法律总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某些行政领域,当出现“
6、法律真空”时,行政主体可以根据法律精神和价值来作出行政行为。第三,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裁量。行政违法形形色色,同一违法行为情节各异,程度有别,当事人认错态度也各有不同,因此法律设定幅度范围,由行政机关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裁量性行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广泛存在的,且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和服务行政观念的深入人心,裁量性行政行为已逐步发展成为行政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4]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行政权力出现了一个可以由行政主体自主控制的弹性空间,当与相对人发生冲突时就存在调和的余地。行政诉讼中,法院也就可以在一定的法律空间内对诉讼双方的行政争议进行调解。 2、行政行为的参与性与合作性....
7、 在传统的行政范式中,强制性是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行为主要体现的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采取的是“命令—服从”的模式,强制和服从被认为是传统行政关系的基本特征。但是,行政并非只有强制这一条途径。事实上,强制性行政很可能因相对方有形或无形的抵制而损害行政功效,导致行政的高成本、低效率,而非强制性行政则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公民参与行政过程,调动其遵守法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从而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因此,尽管现代行政关系中,单方强制性仍占据基本和主导的地位,但其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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