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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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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做好市辖区征地搬迁工作,提高征地搬迁安置保障水平,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努力实现“文明征地、和谐搬迁”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继续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市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一、征
2、地补偿标准(一)市辖区集体土地按照规划和地理位置划分为二个片区,第一片区包括海城区(含涠洲岛)和银海区(福成镇除外),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52万元/亩;第二片区包括铁山港区和银海区福成镇,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为5.1万元/亩。辖区可结合去年征地工作的实际从2017年1月起执行。(二)在执行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征地面积安排征地搬迁不可预见费用,统筹用于征地搬迁工作,由辖区政府(含涠管会)严格规定,实行统筹使用。第一片区中海城区(含涠洲岛)为3.5万元/亩,其他地区为3万元/亩;第二片区为2.0万元/亩,均纳入征地搬迁成本,从2018年1月起执行。二、房屋搬迁安置6搬迁范围内房屋根据所属
3、土地片区实行不同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置换公寓房、置换低层住宅楼和安排回建地等四种安置方式,由搬迁户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第一片区内房屋的搬迁安置属于第一片区的搬迁房屋,取消宅基地安置方式,按照就近、就地的安置原则,对搬迁户实行货币补偿、置换公寓房和置换低层住宅楼等三种安置方式,以满足搬迁户的多元化需求。1.搬迁可置换房屋范围可置换的房屋严格界定为征收前由搬迁户自有并长期居住和生活房屋,包括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屋或未办理产权证件但经调查认定为合理的房屋。其他各种建(构)筑物(含外置式卫生间、洗涮房、畜禽养殖设施和种植大棚等生活和生产配套用房)等不列入安置范围,按“北政发〔2016〕1
4、3号”的规定补偿。可安置范围内房屋的装修费用按重置价评估补偿。房屋调查确认按照“北政发〔2016〕13号”的规定执行,严格认定可置换房屋(包括合法建筑和合理建筑)、违章建筑及其面积。2.搬迁安置方式及其标准(1)对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搬迁户实行搬迁安置的同时,按经营性用房每人7平方米的标准赠送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和分配,不能上市交易。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律不赠送经营性用房。安置人员资格按“北政发〔2016〕13号”规定进行认定。(2)持有土地房屋产权证的搬迁户,其按低层住宅楼置换比例置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的,只能选择置换公寓房安置;其置换后的房屋建筑面
5、积大于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少于160平方米(含160平方米)的搬迁户,可以选择置换低层住宅楼安置;置换后超出的部分也只能选择置换公寓房。6搬迁户选择公寓房安置的,置换比例如下:框架结构1:1.3;砖混结构1:1.2;砖木结构1:1.1。低层住宅楼分两层“见天”和两层“见地”复式楼。选择“见天”复式楼安置,置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0.9;砖混结构1:0.8;砖木结构1:0.7。选择“见地”复式楼安置的,置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0.8;砖混结构1:0.7;砖木结构1:0.6。(3)未办理合法产权证件但经认定为合理的房屋,可置换最高人均建筑面积规定为120平方米,超出的部分面积不予置换
6、,一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搬迁户人均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且宅基地面积(或面积总和)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房屋均按合法房屋进行置换。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且宅基地面积(或面积总和)超过100平方米的,对宅基地面积(或面积总和)在100平方米内(含量100平方米)的房屋按合法房屋进行置换;对超出部分的宅基地上房屋,按规定比例进行置换。选择置换公寓房的,框架结构1:0.8,砖混结构1:0.75,砖木结构1:0.7;选择置换“见天”低层住宅楼的,框架结构1:0.7;砖混结构1:0.65;砖木结构1:0.6;选择低层“见地”住宅楼的
7、框架结构1:0.6;砖混结构1:0.55;砖木结构1:0.5。搬迁户宅基地面积(或面积总和)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的部分面积不予置换,一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4)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在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后,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可按重置价的20%申请房屋拆除误工补助。对逾期不拆除的房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行拆除,且不给予任何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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