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举报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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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京工商发〔2015〕7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0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对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

2、秩序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违法案件举报人经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属于本办法所指举报有功人员并决定给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对举报专项案件有功人员有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属于各级工商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被认定为有功的自然人。举报有功人员不含工

3、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家属、被假冒(侵权)方及委托人以及投诉案件的当事人。第四条对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到有功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相关经费从每年财政部门安排的办案预算经费中支付,专款专用。第五条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其有效身份的;(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三)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工商机关掌握;(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属于工商机关管辖范围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第六条对下列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属于可以奖励的范围:(一)传

4、销行为及违法直销行为;(二)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重大违法行为;(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大违法行为;(五)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六)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可以奖励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第七条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奖励:(一)举报奖励按照“谁处罚、谁评定、谁发放”的原则进行;(二)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能重复奖励;(三)两人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四)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

5、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事实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五)办案机关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行为或新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六)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第八条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直接掌握并提供相关证据,并可协助查办违法行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二)二级举报。认定

6、有违法事实,掌握部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可协助查办违法行为,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四)四级举报。有部分证据,但未经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第九条办案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时,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对罚没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违法案件,结合举报有功等级并分别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罚没款金额的5-6%,3-4%,1-3%,0-1%进行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对罚没款金额

7、不满1万元或者没有进行罚没款处罚的行政违法案件,结合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照500元-600元,300元-400元,100元-300元,50元-100元进行奖励;(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办案机关对于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并且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相关的举报奖励制度和申领程序,举报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本人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告知前举报人已经书面申请奖励的,案件承办人员

8、应再行确认。(二)案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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