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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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

2、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①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由银行发出的一种承诺,保证债务人到时按期还本付息。如果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则将履行还款义务。  ②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银行向出口方银行开具的保证支付文件,承诺当货物到达进口方或出口方发出货物时向出口银行支付款项。  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

3、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主要特点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13  相关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

4、单据划分为:  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①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②光票信用证(Clean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5、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最新的<>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消信用证! 

6、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

7、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L/Cpayableat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13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

8、(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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