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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10-24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9〕137号各市人事局、水利(务)局,省直水利事业单位:为深化我省水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O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
2、我们制定《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系统实际,现就我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施范围
3、和原则(一)我省水利系统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在实施范围之内。(二)岗位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做到规范有序,动态管理。(三)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单位的岗位总量,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及单位职能的调整适时调整。二、岗位类别设置(一)我省水利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
4、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设备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二)根据水利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水利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能,承担执法监督、水利事务管理职责的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管理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O%;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水利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
5、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O%;公益性水利科研、教育、规划、设计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80%。水文勘测等既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服务,又需要较多工勤技能人员的水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50%,工勤技能岗位比例不高于35%3、主要承担工程运行管理、维护任务,以技能操作、后勤服务保障为主要职责的水利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4、职能特殊、规模较小的水利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比例,可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综合确定。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岗位又分
6、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1、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2、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的等级和职数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确定,普通管理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3、水利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管理层级,一般不超过2个;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可只设一个领导层级。(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级。现行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八至十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
7、三级为员级岗位。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3、全省水利系统专业技术高级(含正、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原则上按1:3:6控制。4、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比例:正高级二、三、四级比例为1:3:6;副高五、六、七级比例为2:4:4;中级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十二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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