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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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教科〔2010〕20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高等学校,委直属单位:为了规范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活动,推进“数字校园”建设,加快教育信息化、现代化、国际化步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13-主题词:教育网站网校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市通信管理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1月24日印-13-重庆市教育类

2、网站网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管理,规范其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行为,确保重庆市教育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数字校园”建设,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行政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0〕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3、。第二条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的前置审批、运行管理、年度审核与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发展教育类网站网校,遵循“积极鼓励、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教育类网站网校可以涉及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以及经过教育部或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类型教育。第四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教育类网站网校的前置审批、年度审核与备案等事宜。-13-举办单位管理权限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教育类网站网校,前置审批与年度审核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受理。其他单位举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教育行政管理

4、部门负责辖区内教育类网站网校的申办审核、年度审核及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类网站网校不得冠以“中国”、“中国教育”字样;未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教育类网站网校不得冠以“重庆”、“重庆教育”字样。第六条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网络学院”、“开放大学”等名称或在网上以学校、学院的名称注册域名和建立相应的网站网校,进行招生以及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第七条管理权限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位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他单位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向所在区县教

5、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核同意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第八条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13-(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开办教育网校,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第十条申请开办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当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受理时间内,按本实施细

6、则第七条规定,向相应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或交验以下材料:(一)重庆市教育类网站网校申办审批表(附件1);(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证明材料;(三)申办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四)申办机构情况介绍;(五)申请开办的教育类网站网校基本内容报告及其信息来源授权发布证明材料;(六)申办机构有关教育类网站网校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证明材料;(七)网站网校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安全员等)的身份证原件、相应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3-(八)由学

7、校与企业法人合资开办教育类网站网校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九)申请开办教育类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类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模式、质量保障体系、教学管理制度、网上教学资源、师资、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十)根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的受理,采用一年集中两次受理的方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1-30日和10月1-30日(节假日除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1-30日和

8、11月1-30日(节假日除外),其中3月30日和4月30日,10月30日和11月30日分别为相应的截止受理日。第十二条审核审批教育类网站网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查实,申办机构弄虚作假,取消申办机构该次申办资格。第十三条申办教育类网站网校,审批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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