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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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的管理,规范其进行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保证上海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上海市教育系统进行网站(教育类)的审批和年度审核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本

2、管理办法所称“上海市教育系统”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教育部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复成立的、具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资质的、并在资质有效期范围内的、受国家教育类法律或法规保护的机构所组成的体系。本管理办法所称“网站(教育类)”(以下简称: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接受管理的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第四条发展教育网站,遵循积极鼓励、加快发展、正确引导、规范管理

3、的方针。教育网站可以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继续教育,以及经过教育部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类型教育。7第五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各类教育网站的设置审批与年度审核等事宜。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属教育单位及部属教育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所辖教育网站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六条凡冠以“中国”、“中国教育”字样的教育网站名称须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批准。第七条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的名义注册域名,

4、建立相应的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第八条开办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教育部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教育资质的批复;(二)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法律、法规及国家、上海市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供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含电子文档)。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机构(以下简称:申办机构)应该根据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准备申办材料(含电子文档),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受理时间进行提交。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含电子文档)主要包括:(一)《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申办审核表》

5、;(二)本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证明材料;(三)申办机构情况概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四)申请开办的教育网站基本内容报告及其7信息来源授权发布证明材料;(五)申办机构有关教育网站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六)其他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十条申办教育网站的受理,采用一年集中三次受理的方式。受理时间分别确定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7月1日至7月31日和11月1日至11月30日(不含休息日),其中3月31日、7月31日和11月30日分别作为相应的截止受理日。第十一条申办教育网站的受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6、。一经发现申办机构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内容,则立即取消申办机构此次申办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在相应的截止受理日起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办机构关于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审批申请。第十二条申办教育网站的受理及审批周期为自相应的截止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受理及审批周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受理及审批周期中,审批部门可以采用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和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其中,专家评审、组织听证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受理及审批周期内。第十三条审批结果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项,并通过特定途径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

7、示结束后,对于“批准”的申办机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审核结果为“不予批准”的申办机构,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最近一次受理时间,再次进行申办审批。只有在公示中列出为“批准”且资质证未超出有效期的教育网站才算合法教育网站,其他均视为非法教育网站。7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若涉及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电子公告(含BBS)服务的,应该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必须

8、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教育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资质证编号和电信管理机构的备案编号。第十六条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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