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关系17问

企业劳动关系17问

ID:28192538

大小:30.47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2-08

企业劳动关系17问_第1页
企业劳动关系17问_第2页
企业劳动关系17问_第3页
企业劳动关系17问_第4页
企业劳动关系17问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劳动关系17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实用标准文案企业劳动关系17问一、“无底薪提成工资制”是否合法当前,许多企业对某些岗位实行提成工资制(或称计件工资制),也就是企业先给销售人员规定一个定额,在完成这一定额的基础上,根据售出产品的价值给予相应百分比的提成,以此作为销售人员的工资。这种工资分配方式能够有效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但由于某些企业在制定提成工资制时不够严谨,因而出现了许多问题。案例——企业到底冤不冤?——某企业对销售人员实行提成工资制,销售人员完成的销售指标的价值乘以相应的百分比,就是员工能够获得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的销售业

2、绩非常好,每个月就会拿到很高的工资;如果员工的业绩很差,甚至差到没有业绩,工资就会很低,甚至为零。这种工资制度实行初期,销售人员非常有激情,企业产品销售也非常顺畅,每个月拿到一两万元甚至更高工资的大有人在。但一两年之后,随着竞争对手的增多和市场的慢慢饱和,企业产品销售越来越困难,销售人员的业绩也开始不断下滑。到最后,有的销售人员每月的提成工资只有几百元甚至几十元。在这种情况下,销售人员的不满情绪开始增加,有人就向企业提出:“这个月我的工资只有500多元,远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这是违法的。”企业对此却

3、有不同看法:“工资制度没有变化,以前一个月工资能有几万元,现在是因为业绩下滑,所以才拿得少。员工拿到的工资平均下来,远远超过最低工资,因此企业没有违法。”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员工提起了劳动仲裁,结果企业败诉。对于这一结果,企业负责人觉得太“冤”了:是不是员工无论是否上班,无论表现怎样,即使一天活不干,企业也得给员工支付最低工资呢?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上述案例中企业负责人的疑问,反映出他对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首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无论他工作完成得如

4、何,企业为此支付的报酬都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比如,销售人员每天都在认真工作,即使他当月没有取得任何销售业绩,企业也要保证其获得最低工资。其次,如果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不用支付员工最低工资。也就是说,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企业都要向员工支付最低工资。比如,一位员工在一个月中请了两周事假,由于事假是无薪的,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出勤天数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拿到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再比如,员工持医院的病休证明请了一个月的病假,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5、意见》规定,员工在休病假时,企业要给予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工资的多少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由此可见,企业要对最低工资的概念和规定有准确的理解,才能确保制定的薪酬分配办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建议企业在采用提成工资制时,应该设计一个保底工资线,保底线应等于或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销售人员只要认真工作,无论是否完成业绩指标,都可以取得保底工资。对此,企业在制定薪酬政策时,可以适当降低提成比例,增加保底工资,或根据销售业绩把提成

6、比例分成几档,这样工资制度就合法且不增加人力成本。二、“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许多企业都曾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解聘员工,具体来说,就是在一个绩效考核周期内,如果某位员工的考核结果排在末尾,企业就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主要是从两个途径学到的:一是2000年初,国家机关在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精简机构时,曾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二是国外的人力资源管理技术,从人力资源管理技术来讲,“末位淘汰制”可以使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得到不断优化,但在实施中却有诸多问题。案例——不优秀的员工就能被

7、开除吗?——有一家企业对员工采用“末位淘汰制”,对年终绩效评估最差的员工实行解聘。排名最后的员工对这一结果很不服气,他认为:一是自己的表现没有那么差,公司的评价打分不公平;二是即使自己表现一般、位列末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违法的。于是,员工提起了仲裁,说明企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作表现不好,只是因为绩效评估排名最后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的解除合同补偿金。对此,企业负责人拿出了企业的绩效评估制度、评分标准和排名情况进行辩护。仲裁员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员工胜任工作是没问题

8、的,最后仲裁庭判企业败诉。案例中的企业之所以败诉,是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相关法律依据。1.“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企业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事实上,前些年国家机关以“末位淘汰”的方式精简机构,并不是将排名靠后的人员开除,而是征求其意见后,对其降职或调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