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诈骗罪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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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浅谈诈骗罪争议点  【摘要】本文就诈骗罪中欺骗行为,财产性利益,财产损失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欺骗行为的实质在于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中并进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主张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倘若欺骗行为不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便不成立诈骗罪;如若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但没有造

2、成现实的财产损失,则成立诈骗未遂。  【关键词】诈骗罪;财产性利益;财产损失;处分行为  一、诈骗罪的行为模式  诈骗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

3、。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如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品价值100万,但故意贬低其价值后以1万元收买。甲故意贬低�品价值即实施了欺骗行为,江某也因犯罪人的欺骗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而因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江某最后也因此受到了损失。故甲构成诈骗罪。再如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问并对韩某是否构成诈骗罪。该案例中卖主丙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

4、要价和卖价不同是正常的,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因此并不构成诈骗罪。  二、财产损失  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倘若欺骗行为不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便不成立诈骗罪;如果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但没有造成现实的财产损失,则成立诈骗未遂,这就需要对财产损失进行认定。  甲有一部手提电脑,乙偷走了甲的电脑,甲采用欺骗手段将该手提电脑骗回,如果骗取电脑的人不是甲而是第三人丙应如何认定。张明楷教授认为,诈骗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  占有;但是,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

5、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原则上,只要造成了他人经济损失,就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但是,如果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挽回了更大法益,则不能认定为财产损失。  三、犯罪对象――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  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我国现在刑法上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其他刑法相关规定中能够看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也包括财产性利益。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

6、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年4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实际上是指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债务的免除意味着行

7、为人取得了财产性利益。  刑法的相关规定表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对象。例如,《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货物、货款、预付款都是财物,但担保财产则不限于狭义财物,而是包括了债权等财产性利益。可见,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可以是财产性利益。再如,《刑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增值税等发票本身虽然是有形的,但上述规定并不是旨在保护这种有形的发票本身,而是

8、保护有形发票所体现的财产性利益。  四、处分行为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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