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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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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案例分析1、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16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答:(l)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法律规则是法律对于某一种行为规定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就两者的关系来看。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不能
2、违反法律原则。否则就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3)按照法律规则。男孩是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财产。但从法林原则角度看。由于财产继承的出现是男孩的不当乃至犯罪行为所致,如允许男孩继承遗产。无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肯定甚至鼓励。是对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价值的违背。因此。按照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原则。应当判决剥夺该男孩的继承权。2、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被认为是当时最伟大的辩护律师,曾任执政官。后屋人维、安东尼和李必达组成三头执政。将西塞罗排挤出统治的圈子。并开列了一份不受法律保护的名单(当然包括西塞罗),西塞罗遂遭追杀,头颅、双手被割下,钉在
3、罗马城市广场的讲坛上。安东尼接着宣布:西塞罗一死,就可以废除宣布不受法律保护这一法令了。因为他相信,这位昔日的执政官,仅凭其雄辩的口才。就可在他面前筑起许多不可途越的障碍。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安东尼等人的做法。答:安东尼等人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一般性”的要求。破坏了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所颁布的所谓“不受法律保护的法令”不应具备法律效力。理由是:法律的概括性要求法体不针对其体的人或事。可以反复被适用。当时的执政者出于统治的需要,根本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是把法律希成为任意迫害的工具。与法治观念不相容。3
4、、l995年底,某医科大学因考虑到吸烟是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公害之一,而医学院又是培养健康卫士的地方,因而作出决定,从1996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在199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也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l996年起医学院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此一举动受到部分媒休的关注和肯定。但也引起了吸烟学生和家长的反对。请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上述决定和倡议是否合适及其理由。答:(l)某医科大学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是不合适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
5、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这农明,受教育权是宪法从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外,不能被随意剥夺和取消。上述医学院的决定和大会组委会的倡议。却在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剥夺了吸烟学生的受教育权,明显是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因而其做法足不合适的。应当予以撤销。(3)当然,上述决策者的动机和愿望无疑是良好的。也符合杜会文明和进步的趋势。但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毕竟不能等同。倡导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对其负面进行法律禁止、法律制裁的东西。(4)一些新闻媒体对于此举的关注和肯定。资料.表明在我国,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原则的确立还是一个
6、漫长的过程。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杜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我们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任何行政与非行政的决定,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规定相违背、相冲突,否则就必须制止和纠正。4、有人认为,法的本质就是国家镇压与统治的工具。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谈一谈你对这一看法的认识"答: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深刻认识法的本质。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注意鉴别法的本质和现像,界定法的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认识法的本质理论。主要应对如下三对概念进行分析:1、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律首先表现为一种意志。即法
7、具有意志性。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另一方面,法的意志性绝不是任意成者任性,而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法的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是客观物质生活条件,但法律也不等于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简单地说,法律是主观性的东西。受客观规休支配。2、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一方面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共同性。阶级性是指法律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共同性即某些法律内容、形式、法律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共同性和相似性。3、法的正义性与利益性。法律与利益是分不开的,
8、同时法律绝不能抛弃正义,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即法律以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为内容。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最终目的。5、200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修订,将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从大专学历提高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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