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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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法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维护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XX]36号)、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产业[19991177号)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所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材料的配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2、均应遵守本办法。建筑外墙装饰、军事设施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室内装饰装修协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承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认证、审查工作,督促设计、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自律管理。第五条各级经信委、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安监、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疾控、环保、财政、发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

3、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六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均应向市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申请办理相应的认证,并向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活动。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人员,应服从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要求,应取得有关装饰装修行业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承揽设计、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

4、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二)具备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证书,有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装备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室内装饰装修定额预算和设计取费标准。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公共场所装饰工程的,在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凡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委托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机构实施全

5、程监理。第十二条市外单位来本市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认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报验登记备案,接受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规范经营,禁止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及清运。严

6、禁从楼上向地面、垃圾通道或下水道抛弃装饰装修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第十五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装饰装修企业应为施工人员的操作安全,购买人身意外事故保险。第十六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监

7、理和设计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投标的企业,应取得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认证书方能参加投标,具体办法依照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岀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第十九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从业人员,进入小区作业须遵守小区规定的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8、,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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