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宪政之权力制约机制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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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法宪政之权力制约机制的比较研究【摘要】一般来说,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主要通过“限公保私”即“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方式实现一国民主与法治的宪政之治,其中所谓限制公权力就是权力制约机制的设置以达到限制公权力的目的。但是宪法关于“限公保私”机制的设置是与一国的国体和政体有着极大的相关性的,不同的国体和政体则有着不同的权力制约机制,当然对于民主法治的实现程度也有着不同的促进作用。同是成文宪法国家的中法两国的宪法在宪法地位、修改制定程序等方面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是由于两国的政体的不同,因此两国在权力制约机制方面却有着很大的差异,哪种国体政体更有助于民主

2、法治的实现,下面将作一比较研究。【关键词】中法宪法;权力制约;民主法治;宪政一、权利制约的概述权力制约的概念权力制约,即权力的相互制衡与约束。在西方民主国家,通常是“三权分立”。在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有上议院、下议院等制度。权力制约的途径是影响、支配、控制他人的能力,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取得只有两种形式,要么是授予,要么是攫取,授予的权力是合法的权力,攫取的权力是非法的权力。要制约权力,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就是分权,包括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以及权力的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必须为权利服务,而不能反过来侵犯权利。要制约权力,就必须通过立宪

3、的方式,把上述体制固定下来,使行使权力的人也不能更改,并保证司法的完全独立,同时给予人民多方面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诉求,保护自己的利益。权力制约原则为了更好的制约权力,权力制约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分权原则和权力监督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但从政治的层面而言,则是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也就是说当国家权力从过去由少数人所有转变为

4、至少在形式上由多数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权出现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相互分离。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使这种保障机制具有足够的权威,确认权利制约权力的国家根本法也就应运而生。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不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之所以会有如此的差异性区别,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国体和政体的区别所致。1、分权原则分权原则亦称分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

5、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彼此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则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根据近代分权思想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总统尼克松被迫辞

6、职,虽然是资产阶级垄断集团相互倾轧的结果,但分权原则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也正在日益发生转变。2、监督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恩格斯也指出:公社一开始就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被后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

7、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权力制约的发展历程任何权力的滥用必然对公民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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